技術員認圖製爆炸品等4罪 案情未提如何製造 官押後叫控方修改
電腦技術員於2022年5月,在黃大仙東頭邨住所被發現有逾20公斤化學物品,被控《國安法》下的「串謀恐怖活動」等5罪,案件今(8日)在高等法院處理。被告否認「串謀恐怖活動」罪,但承認另外4罪,惟法官陳慶偉發現,其中一項被告承認的「企圖製造爆炸品」,控方案情無提及該些化學品如何製造爆炸品。陳官認為不應由他修正,又向代表控方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稱,劉在律政司中非常高級,不應出現此等錯誤,認為需要先作修改,把案件押後至6月18日再處理。
否認串謀恐怖活動但認交替性控罪
被告張黎明,34歲,電腦技術員。他今否認「串謀恐怖活動」罪,但承認另外4罪,包括: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1項「企圖製造爆炸品」罪,和2項「管有爆炸品」罪。
被告承認的交替性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指他於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相當可能危害生命和對財產損害。
涉爆炸品3罪指被告在兩地方藏化學品
他另承認一項企圖製造爆炸品罪,指他於2022年5月23日,在黃大仙東頭(二)邨貴東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苦味酸」。餘下兩項「管有爆炸品」,指他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硝酸鉀、氯化鉀、丙酮、過氧化氫、六亞甲基四胺、尿素、檸檬酸、木炭等逾20種爆炸品;及在新蒲崗太子東 706 號太子工業大廈 16 樓的盛實迷你倉,明知而管有氦、硫酸鉀、硝酸鹽及硫等。
官指案情未提如何製告爆炸品
法官陳慶偉在被告答辯後,指被告承認控罪中的部份化學品,在案情中未有講述它們如何製造爆炸品,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建議修改案情。陳官認為不應由法官修改,又指劉在律政司中非常高級,不應出現這些錯誤,著劉再作修改,把案件押後至6月18日再作處理。
被告否認串謀恐怖活動罪
被告否認的一項「串謀恐怖活動」罪,指他於 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5月23日,在港與他人串謀,為脅逼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1. 針對人的嚴重暴力;2. 爆炸或縱火;3. 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及/或4. 以其他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案件編號:HCCC19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