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環爆炸案3男罪成 囚16年8月至18年 官斥行為是向社會宣戰
3名男子被指與2020年初的連環爆炸事件相關,包括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羅湖站月台的爆炸事件,並涉嫌策劃在將軍澳周梓樂悼念會上放置20公斤爆彈。3人早前經審訊被裁定串謀導致爆炸罪成,案件今(27日)在高等法院判刑,法官陳仲衡斥被告的行為是向社會宣戰,判被指是案件首腦的首被告何卓為入獄18年,其餘兩被告李嘉濱及張家俊判囚16年8個月,又因何卓為違反緩刑令,需執行早前判處的6天監禁,刑期和本案分期執行。
此外,兩名脫罪被告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訟費,但陳官認為他們均有自招嫌疑,駁回兩人的訟費申請。而脫罪女被告楊怡斯要求取回她的Chanel手袋及一雙白鞋,法官認為與案無關,准她取回,但警方搜查時撿獲的現金,則予以充公。
3被告判刑神情輕鬆不時面露笑容
3名被定罪被告:何卓為,41歲,無業;李嘉濱,30歲,裝修工,及張家俊,34歲,程式工程師,3人原本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製造爆炸品罪,但陪審團只裁定他們刑責較輕,屬交替性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成,指他們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與在港數宗爆炸事件有關。
三名被告今進入犯人欄後,神情輕鬆,不時面露笑容。而早前脫罪的三名被告吳子樂、何培欣和周皓文,亦有到庭旁聽。有女親友聞判後痛哭。
再三犯案是食髓知味變本加厲
法官判刑時指,三名被告長時間犯案,除了明愛和羅湖事件,他們之後更計劃在將軍澳放置20公斤土製炸彈。法官指,他們一而再、再而三犯案,是食髓知味和變本加厲。
將軍澳炸彈針對警員計劃要造成人命傷亡
法官續指,他們打算在將軍澳放置的炸彈,是用作殺人之用,其計劃是要造成人命傷亡,並且主要針對警員。惟法官指,計劃製造的炸彈殺傷力極大,若發生爆炸,無論是在場的警員和市民將無一幸免,法官指被告的行為是罔顧他人的安全,視人命如草芥。除了該三次事件,警方亦在503和1008室檢獲大量製造爆炸品的原材料,包括TATP。
法官指,三名被告的行為是向社會宣戰,對警員和公眾的生命安全構成威脅,法庭不能讓執法人員和市民面對風險,
何卓為重犯風險高
此外,法官指何卓為是案中主腦。他租用涉案宏創方503室,又執行涉案串謀。報告亦顯示,何還押5年無悔意,重犯風險被評估為高。至於李嘉濱和張家俊,法官認為兩人屬核心成員,其中李租用宏創方1008室,亦購入製造炸彈的原材料、運送炸彈到明愛醫院,和到將軍澳「踩線」;張則負責製造炸彈的搖控等。
本案嚴重程度屬最高類別
法官認為,涉案的控罪最高刑期為監禁20年,本案的嚴重程度屬最高類別,就何卓為採納監禁18年為量刑起點,同時沒有減刑因素,因此何被判囚18年。此外,何干犯本案時違反緩刑令,法官因此執行該緩刑令的6天監禁,和本案分期執行。法官另就李嘉濱和張家俊採納監禁17年為量刑起點,因他們初犯,減刑4個月,最終判囚16年8個月。
兩被告自招嫌疑被拒訟費
此外,何培欣和周皓文均有訟費申請,惟法官考慮兩人在Telegram和他人對話、到涉案宏創方單位的次數等,認為兩人在案中的行為明顯是自招嫌疑。而何培欣於警方調查時,保持緘默,在審訊時辯方指何卓為對何培欣情緒勒索。法官指,控方作出檢控時,不能按辯方案情的角度,考慮兩人的TG通訊,令控方認為其掌握的證據較實際強。因此,法官駁回兩人的訟費申請。
楊怡斯可取回Chanel手袋及白鞋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鎖毀涉案證物,包括脫罪被告楊怡斯的一個Chanel手袋及一雙白鞋。法官則認為,即使涉案閉路電視的女子相對可能是楊,在羅湖事件和眾人到嘉頓山開會,均穿著該對鞋和攜帶該袋,但法官認為該些物品非和任何罪行有關,或犯案時使用該些物品,因此不同意把它們充公。而案中檢獲的現金,法官則下令充公。
案件涉及的3件事件
案件主要涉及3件事件(詳看下列3圖),發生於2020年1月27日至2020年3月初,其中首兩事件有實體爆炸發生,之後有一個名為「九十二籤」的Telegram群組承認責任,聲明並有提及想迫政府封關等。,最後一件事件則仍在籌劃階段,在事發前一天,警員大舉拘捕多人,最後並無爆炸事件發生。
3被定罪被告在案的角色
3名被定罪的被告,何卓為被指是幕後主腦,案情指他在大角咀宏創方租下503室單位,並與其他人士在該單位製造爆炸品,次被告李嘉濱則在同大廈租用樓上的1008室,他被指負責訂購製造爆炸品的原材料,何與李均被指有份在該單位內製造爆炸品,而被告張家俊則負責製造引爆器,及編寫遙距引爆程式等。
被告的招認與辯解
眾被告被捕後曾作出不同招認,部份指是何卓為策劃,其中李曾稱遭何威脅會傷害其家人,唯有就範,並曾看Youtube片學製只會冒煙,但殺傷力弱的煙霧彈;何反指李是主謀,並用其在503室的單位製爆彈;張家俊則被發現其電腦內,有爆炸裝置的圖則,及疑引遙距爆炸程式;張卻辯稱該電腦非只有他使用,又稱一會寫遙距引爆的程式,他雖認識何卓為,並曾上其503室單位,但他對爆炸事件不知情,更指他被捕時左腿骨折是遭警員打傷造成。
涉案爆炸品的爭議
控方指可製70公斤高性能炸藥
控辯雙方亦有就涉案的爆炸品有爭議,控方指警方在兩個涉案單位內,發現大量化學品及疑為製炸彈的原材料,包括以噸計的銷酸鉀,亦有高性能炸藥TATP,認為單位內的化學品,足製70公斤殺傷力強的炸彈,質疑被告們原本準備在第三件事件中,原預備製一枚重達20公斤的炸彈。
辯方稱只在製煙霧彈
辯方卻爭議,兩次有實體爆炸事件發生,均只是俗稱「火箭糖」及「閃粉」的爆炸品,並認為這些只是殺傷力不強的「煙霧彈」。此外,與案相關的群組,群組內的人在談論第三次事件時,亦只是提過製「閃粉」,認為控方指他們製大殺傷力武器屬揣測。
同案另5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原有8名被告,餘下5名被告,包括:吳子樂(32歲,金融從業員)、楊怡斯(33歲,文員)、張琸淇(29歲,入境處登記主任)、何培欣(26歲,浸大四年級生)及周皓文(28歲,測量員),全部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早前已獲釋放。
吳子樂曾被指協助搬運材料
這5名被告中:吳子樂(32歲,金融從業員)被指曾協助搬運材料,及在第二次事件中,曾協助運送爆炸裝置到深水埗一公廁,亦有證據指他疑曾與李研究及協助李製炸彈。
兩名女友被告均稱陪男友出入
女被告張琸淇(29歲,入境處登記主任)是吳的女友,她與吳同於2020年3月7日晚,在涉案的503室被捕,她被捕後雖稱曾從吳口中聽過相關計劃,但稱她該段期內只是陪吳出入。
另一女被告何培欣(26歲,浸大四年級生),她當時是首被告何卓為的女朋友,但當時兩只拍拖約兩星期,她亦稱只是陪男友出入。
另一女被告楊怡斯(33歲,文員),被指在第二次事件中,有份把裝置運送到羅湖,亦曾在第三次事件中協助買易容物品等。
最後一名被告周皓文(28歲,測量員),未有證據顯示他與3件事件有關,但警方在他家發現疑能製炸彈的物品。 這5人均在審訊後被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HCCC 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