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懲教員涉偷電視機 上司指沒有指示被告進入擺放電視的儲物室
東頭懲教所3懲教員涉偷運電視回宿舍案,今(17日)在區域法院續審,兩名被告的上司作供。上司稱,沒有叫兩名被告進入擺放電視的儲物室,不知二人為何進入該室,也沒指示在囚人士參與搬運物資。此外,控方冀問證人片段拍到首被告吸煙一事,,辯方則反對,法官押後至明天處理。
三名被告為被告胡漢傑(49歲)、胡裕輝(52歲)及文偉傑(49歲),胡漢傑及文偉傑同被控1項入屋犯法罪,指他們2024年3月15日在香港,作為侵入者進入赤柱東頭灣道70號東頭懲教所附屬大樓地下3號飯堂儲物室後,在該處偷竊4部電視機。首及次被告被控1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即4部電視機。
次被告獨自被控1項處理贓物罪,指他在2024年3月15日在香港,知道4部電視機是贓物,而不誠實地將該贓物保留、搬遷、處置或變現。
控方今傳召懲教署高級懲教主任趙展業作供,趙稱他事發時是東頭懲教所右班的值日官,首被告及第三被告是他下屬,兩人負責看守3號飯堂的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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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和第三被告的上司 沒有叫兩人進入儲物室 不知他們為何到該室
趙稱,當日中班有搬倉行動,須將物資由附屬大樓1樓搬到地下的儲物室。控方播放數段閉路電視片段,趙確認首被告及第三被告先後進入儲物室,趙說沒叫兩人入去,不知兩人為何會入去,趙也稱沒指示在囚人士或右班下屬參與搬運。
控方庭上提到,因辯方昨盤問證人暗示被告不會在閉路電視底下犯案,因此希望就影片拍到首被告吸煙一事,向證人提問,指此事和被告的犯罪意圖有關。
首被告及次被告俱反對,指吸煙最多違規,不是犯法,與本案的爆竊罪差天共地,吸煙是關乎壞品格的指控,法律上不容。暫委法官屈麗雯聽畢陳詞,押後明天處理。
案件編號:DCCC 35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