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女律師涉民事案文件上冒簽 並向主管訛稱已和解 控行為不當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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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律政司任職的女政府律師涉在5宗區域法院的民事訴訟中,冒3名高級入境事務主任簽名,並多次向主管呈交偽造文件,訛稱案件已達成和解和向原告支付款項,被控13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案件今(1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控方申請將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裁判官將案押後至7月9日至區院提訊。被告准以5萬元現金及1萬元人事擔保。

女被告謝芷彤(29歲,政府律師),被控13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

女被告謝芷彤在東區法院提堂。

涉5次冒充3名高級入境事務主任簽署

控罪指,她於2025年1月16日至6月25日,在香港身為擔任公職的人,即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政府律師,五次在執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在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23年第4202號、第4465號、區院民事訴訟2024年第2277號、第1172號、第4948號,5份屬實申述上假冒高級入境事務主任凌凱書、鍾頴妍、林頴玲的簽署,並在上述民事訴訟中安排將該份屬實申述與被告人的狀書一併送交存檔。

向主管訛稱案件已和解並付款

謝另涉於2024年8月30日與2025年6月26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身為擔任公職的人,即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政府律師,8次在執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就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22年第4546號、第202號、區院民事訴訟 2021年第4503號、第3691號、第5860號、第3935號、區院民事訴訟2023年1631號、區院民事訴訟 2024年3381號作出不當行為,即:(a)沒有取得正式批准便就上述民事訴訟達成和解;(b)沒有遵從區域法院的命令並確保政府向原告人適時付款;及(c)向其在律政司內的主管人員呈交偽造或經改動的文件,並充作尋求該等人員批准就該民事訴訟達成和解和在該民事訴訟中向原告人支付和解款項。

案件編號:ESCC1473/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