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稱自住單位獲九成按揭 獲貸款463萬即放租 認欺詐判社服
時任男警涉訛稱購下牛頭角一單位自住,申請得九成按揭獲逾460萬元,獲獲貸款後約3個月即把單位出租,並收取得租金約 30 萬元,被指違反借貸條款。男警早前承認兩項欺詐罪,今早(2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主任裁判官張志偉考慮到被告認罪及沒有案底,同時考慮求情等因素,接納報告建議,判被告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黃達穎(起訴時 33 歲,警員)早前承認兩項欺詐罪,指他於2020 年 8 月 3 日至 10 月 22 日期間,在按揭保險計劃下的一份按揭貸款申請中,向滙豐銀行及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虛稱他打算在振華道 50 號樂雅苑某物業自住,圖騙滙豐及按證保險公司,他支付 463.5 萬元按揭貸款。
自用單住可獲九成按揭
案情指,據香港金融管理局規定,銀行只可為價值低於 1,000 萬元的住宅物業提供 60% 的按揭貸款,而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推行的按揭保險計劃下,但自住單位,或申請人的直系家庭成員居住的住宅,則可提供高達 90% 的住宅按揭貸款。申請人需作出聲明,確認物業是任何一個或多於一個債務人居住。如情況有變,須即通報銀行。
黃申請九成按揭獲463.5萬貸款
黃案發時任職警員,他於 2020 年 7 月簽署臨時買賣合約,以 500 萬元購買牛頭角樂雅苑一單位,並向滙豐銀行、按證保險公司,申請九成按揭貸款。同年 10 月,銀行向黃批出 463.5 萬元按揭貸款、當中包括 13.5 萬元保費,黃曾向銀行聲明,單位是自住用途。
3個月後即出租並曾收逾30萬租金
惟黃在同年 12 月透過美聯物業把單位放租,並把單位租予一名勞姓女子,他在 2021 年 1 月至 2023 年 4 月期間把單位租出,租金介乎 11,000 元至 11,500 元,黃共收取若 305,500 元。勞曾以其名登記單位的煤氣費,但會應黃要求,以黃的名字登記單位的水費單,黃不時會向勞收取水費。
滙豐及按證保險公司指黃從沒告知該單位轉作租用物業,若他們知情不會向黃提供按揭貸款。黃及其母陳雅秋原另涉一項串謀詐騙罪,該罪獲准在法庭存檔。
案件編號:ESCC31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