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督察警署非禮案上訴 質疑事主無即報警 官反問大叫才算合理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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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督察梁閏成被指在紅磡警署內捉實向他匯報的女下屬雙手,並趁單獨相處時擁抱及拍打其臀部,早前被裁定普通襲擊和非禮兩罪成,被判監9星期及罰款6000元。督察不服裁決提出上訴,今(23日)在高等法院進行聆訊。督察爭議女警未即時投訴和報警,並一再強調事主已任警務工作4年,甚至事後返回案發現場,認為存在疑點。惟法官王詩麗質疑每個人的反應不一樣,又反問是否必須即時大叫求助才算合理。此外,梁亦要求改判社會服務令。王官押後裁決。

上訴人梁閏成(57 歲,高級督察),被控普通襲擊及猥褻侵犯共兩罪,指他於 2025 年 2 月 18 日,在紅磡警署 1 樓 103 室內,襲擊及猥褻侵犯女子 X。梁早前被裁定罪成,被判囚 9 周,其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上訴人梁閏成被裁定非禮及普通襲擊罪成,被判囚9星期及罰款6千元。(陳蓉攝)

梁強調女警有4年經驗

代表梁的律師指,事主是一名曾被評為優異(outstanding )的女警,任職警察4年,她可以毫不畏懼地與上司討論案件,因此當非禮發生,法庭不能以一般受害人的思維模式考慮。惟王官質疑,梁在每個理由均提及該女警有4年經驗,並反問說:「但咁又如何?」

官稱很多名流紳士都會犯案

律師續指,梁在紅磡警署任職高級督察多年。惟王官指,梁難以此說服法庭,又指她最近正處理兩名醫生盜竊的案件,並稱:「好多名流紳士都會犯案。」梁會因此失去長俸等的說法並不成理由。

律師質疑事主未即時大叫或報警

律師又指,案發地點為梁及事主的工作場所,梁理應知道不可能逃離,只要事主大叫一聲,即可把事件鬧大,而且案發房門打開,存在內在不可能性。何況事主當時身在警署,卻未即時投訴,即使她不想在案發警署報案,她大可到其他分局報警,又稱:「全港18區都有警署啦。」此外,事主在案發後仍返回案發地的做法不合理。

官反問是否每個人都要開門大叫非禮

王官質疑,事主折返只是為了收拾私人物品,又稱:「唔通每個人都要推開大叫非禮呀!非禮呀!非禮呀!做咩非禮我!打佢!才算合理?」惟律師反駁,事主是否必須取回個人物品,強調只是認為案情有疑點,並非要把討論上升至是否合理的程度。

律師質疑事主事後仍與男友吃飯

律師又質疑,事主其後與男友吃飯,亦沒有提及事件,至事主向父母提及,又沒有全盤交代。王官反駁,每個人的反應不一,被告更是事主及其男友的上司,她未向男友投訴亦算合理。

希望能改判社會服務令

律師認為,原審裁判官未有把兩項控罪的新近投訴分開處理,又指他未有具體說明不接納被告口供的原因。梁另就判刑上訴,指若然上訴庭最終就定罪維持原判,則希望可改判社會服務令。

控方質疑是否必須即時報警才算合理

律政司代表回應指,原審裁判官在裁決時已清楚說明處理新近投訴的原則,考慮了可否把有關新近投訴納入考慮,又認為即使案發地點的房門打開,未必可從外面看到房內情況,而且事主指控被告「捉手」,被告大可在刹那間鬆手,令行為不容易被察覺。再者,即使事主是有經驗的女警,是否代表她受到侵犯後,必然要立即報警才算合理?事件發生在一瞬間,她或需要時間沉澱。

事主男友亦是被告下屬

就非禮的指控,律政司一方認為,事主在案發後非即時回家,而是與男友吃飯,她未有把事件告知男友,因為二人同為被告的下屬,若她即時投訴,或許會影響仕途,故事主選擇先沉澱的做法,是否算不合理,形容上訴方對受害人的要求太嚴苛。

律政司重申案件涉多項加刑因素

律政司又指出,知法犯法屬加刑因素,案發地點在警署,事主正向梁匯報工作,是上司下屬關係,亦涉及職場欺凌,事主在案發後仍需每天返回案發地點,勾起她被侵犯的回憶,令罪責加重,不適宜改判社會服務令。

案件編號:HCMA426/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