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改革|組織指誤信同意存漏洞 「採步驟」確認同意說法含糊
政府昨(8日)起就性罪行改革展開為期一個月的公眾諮詢,但諮詢文件被質疑存有漏洞。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和由性暴力倖存者組成的「我們都是X - 性罪行改革關注組」指,七成受害人遇性暴力時會全身僵硬,雖然文件為「同意」制定法律定義,但未為「誤信同意」設限,被告仍可辯稱誤以為當事人同意性行為而脫罪。
文件提到對於被告的「誤信」是否合理,必須在「考慮所有有關情況後」而予以裁定,包括被告有否「採取步驟」確定受害人是否同意。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副主席、非執業大律師馬碧筠認為,諮詢文件上無清晰定義須採取甚麼「步驟」,舉例當性侵者說「我現在插入」後立即插入,她疑惑這是否等同已「採取步驟」確認同意。協會倡議參考加拿大及新南威爾斯法例,清晰介定神智不清等情況下即無法以「誤信同意」為抗辯理由,以及定義何謂「採取步驟」確認同意。
「我們都是X」由20多名性暴力倖存者組成,而X是受害人在法庭上的代稱。成員Janelle引述協會研究稱,七成受害人遇性暴力時會全身僵硬。另一成員Tsz Ching亦引述倖存者Jessie的經驗,她遭性暴力時一度全身僵硬,庭上辯方不斷質疑為何「唔打、唔咬、唔踢對方」,最終法庭採納被告「真誠但錯誤相信同意」而裁定脫罪。
政府公布最新一份諮詢文件,明確列明「受害人沒有口述或透過動作給予同意,會被視為沒有同意」。她們稱文件公布當日,成員均感到振奮和慰籍,其中成員Maggie認為,法律開始承認「沒有反抗不等於同意」。
未為「誤信同意」設限
不過,兩團體均質疑文件未為「誤信同意」設限,未列明甚麼情況下不能以「誤信同意」為辯理由,令「誤信同意」成為「脫罪萬能key」。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總幹事莊子慧列舉3宗法庭案例,說明法庭曾採納被告「誤信同意」的辯解而脫罪,其中一宗案,涉及一名無業男子在女同志交友App假扮女同志,未經事主同意下使用假具進行插入式性行為,被告最終以「誤信受害人是雙性戀」為由脫罪。
漏洞一:即使列表再增百條「沒有同意情況」 仍有機會被說成誤會
莊子慧指出,諮詢文件涉及「誤信同意」的部份有兩大漏洞,第一是即使文件列明11項沒有「同意」的情況(見表),涵蓋受酒精或藥物影響等,但被告仍可提出「以為」是「同意」。「我們都是X」Janelle稱,即使將更多沒有「同意」的情況納入列表之內,倘未有為「誤信同意」設限,「再加幾多百條都係無用,都有機會被說成誤會。」
漏洞二:未解釋何謂「採取步驟」確認受害人同意
第二,文件提到對於被告的「誤信」是否合理,必須在「考慮所有有關情況後」而予以裁定,包括被告有否「採取步驟」確定受害人是否同意,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亦稱被告有「積極責任」確認事主同意性接觸,但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質疑合理的準則太闊,說法模糊。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副主席、非執業大律師馬碧筠認為,若法例上無清晰定義須採取甚麼「步驟」,將形同虛設。她舉例,倘被告辯稱曾觀察受害人表情 、又或是說「我現在插入」後立即插入,她疑惑這是否等同已「採取步驟」確認同意。她指參考不同地方案例,「採取步驟」有很大詮釋空間,即使被告無主動行動,但只要有考慮過,法庭都可能接受,批評「誤信同意」仍以走後門方式凌駕「同意」。
馬碧筠稱,留意到今次諮詢文件採用英國2003年法律模型,以客觀標準、即「考慮所有有關情況後」才介定「誤信同意」是否合理,惟該模型遭當地法改會批評,由於每人對於「合理」定義不一,最終或令客觀標準都落在主觀衡量上。她又認為,諮詢文件上的寫法,未能反映「同意」必須在雙方溝通下作出,而非單方面信念,她並重申協會倡議「積極同意」模式,即 「only yes means yes」。
倡參考外地法例就「誤信同意」設限 列表上情況不能以「誤信同意」作合理辯解
馬碧筠認為應就「誤信同意」設限,並建議參考加拿大於2018年修訂法案,列明當出現沒有「同意」列表上的情況,如神智不清等,被告即無法以「誤信同意」作為合理辯解。新南威爾斯於2021至2022年修訂法案,亦訂明何謂「採取步驟」確認被告同意,包括所採取的步驟必須合理,以及須在發生性行為前的合理時間內作出。
坊間質疑,「yes means yes」是否等同將舉證責任轉移到被告身上,與無罪推定會否有衝突?馬碧筠認為,舉證責任仍在控方身上。一般審訊而言,被告會就控罪元素找出合理疑點,但找出合理疑點的門檻很低,因此她相信即使被告有「積極責任」採取步驟確認同意,被告在不需自證清白的權利下,毋須提出證據或就此作供;當被告選擇不作供,便會以辯方律師的盤問帶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