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改革|組織指誤信同意存漏洞 「採步驟」確認同意說法含糊
政府昨(8日)起就性罪行改革展開為期一個月的公眾諮詢,文件建議為「同意」制定法定定義,並列明11項受害人沒有「同意」的情況,涵蓋受酒精或藥物影響等。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今日(8日)聯同由性暴力倖存者組成的「我們都是X - 性罪行改革關注組」召開記者會,關注文件未為「誤信同意」設限,即未列明甚麼情況下不能以「誤信同意」為抗辯理由,仍存有漏洞。
文件提到對於被告的「誤信」是否合理,必須在「考慮所有有關情況後」而予以裁定,包括被告有否「採取步驟」確定受害人是否同意;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昨在立法會指,被告有「積極責任」確認事主同意性接觸。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副主席、非執業大律師馬碧筠認為,諮詢文件上無清晰定義須採取甚麼「步驟」,舉例當性侵者說「我現在插入」後立即插入,她疑惑這是否等同已「採取步驟」確認同意。協會倡議參考加拿大及新南威爾斯法例,清晰介定神智不清等情況下即無法以「誤信同意」為抗辯理由,以及定義何謂「採取步驟」確認同意。
記者會上,「我們都是 X 」成員Janelle和Tsz Ching讀出的一眾性暴力倖存者的心聲 -- Moon作為性/別小眾倖存者,不肯定現行制度能否保護自己,擔心承受偏見和被誤解;Jessie遭性暴力時,一度全身僵硬,庭上辯方不斷質疑為何「唔打、唔咬、唔踢對方」,最終法庭採納被告「真誠但錯誤相信同意」而裁定脫罪;阿清遭一名年紀比她大兩倍有多的男人壓住,沒有力氣反抗,由於沒有性經驗,她一度不清楚對方曾否插入,直至對方事後親口承認,她才知悉自己被「強姦」。她們稱,X是受害人在法庭上的代稱,組織由20多名成員組成,盼以自身經歷告訴其他倖存者:你們並不孤單。
保安局日前公布性罪行改革的諮詢文件。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總幹事莊子慧稱,樂見文件採納協會建議,並提到以往法庭經驗,有受害人遇性暴力時全身僵硬、無攻擊或掙扎,被認為「無反抗等同默許」,令被告未能入罪,她樂見諮詢文件明確列明「受害人沒有口述或透過動作給予同意,會被視為沒有同意」。
過往被告因「誤信同意」而脫罪 協會批有漏洞
不過,協會質疑文件未為「誤信同意」設限,未列明甚麼情況下不能以「誤信同意」為辯理由,仍存有漏洞。莊子慧列舉3宗法庭案例,說明法庭曾採納被告「誤信同意」的辯解而脫罪,其中男護士非禮實習女護士一案,事主遭被告強吻及摸胸,雖然事主曾反抗,但因被壓住無法離開,法官認為不能排除被告「誤信同意」,因兩人案發後仍有電話聯絡。
另一宗案,涉及一名無業男子在女同志交友App假扮女同志,未經事主同意下使用假具進行插入式性行為,被告最終以「誤信受害人是雙性戀」為由脫罪。
性暴力倖存者:即使列表再增百條「沒有同意情況」 仍有機會被說成誤會
莊子慧指出,諮詢文件兩大漏洞,第一是即使文件列明11項沒有「同意」的情況(見表),涵蓋受酒精或藥物影響等,但被告仍可提出「以為」是「同意」。
性暴力倖存者Janelle稱,即使將更多沒有「同意」的情況納入列表之內,倘未有為「誤信同意」設限,「再加幾多百條都係無用,都有機會被說成誤會。」
律師批諮詢文件說法模糊 未解釋何謂「採取步驟」確認受害人同意
第二,文件提到對於被告的「誤信」是否合理,必須在「考慮所有有關情況後」而予以裁定,包括被告有否「採取步驟」確定受害人是否同意,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亦稱被告有「積極責任」確認事主同意性接觸,但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質疑合理的準則太闊,說法模糊。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副主席、非執業大律師馬碧筠認為,若法例上無清晰定義須採取甚麼「步驟」,將形同虛設。她舉例,被告辯稱曾觀察受害人表情 、又或是說「我現在插入」後立即插入,她疑惑這是否等同已「採取步驟」確認同意。她指參考不同地方案例,「採取步驟」有很大詮釋空間,即使被告無主動行動,但只要有考慮過,法庭都可能接受,批評「誤信同意」仍以走後門方式凌駕「同意」。
馬碧筠稱,留意到今次諮詢文件採用英國2003年法律模型,以客觀標準、即「考慮所有有關情況後」才介定「誤信同意」是否合理,惟該模型遭當地法改會批評,由於每人對於「合理」定義不一,最終或令客觀標準都落在主觀衡量上。她又認為,諮詢文件上的寫法,未能反映「同意」必須在雙方溝通下作出,而非單方面信念,她並重申協會倡議「積極同意」模式,即 「only yes means yes」。
倡就「誤信同意」設限 列表上情況不能以「誤信同意」作合理辯解
馬碧筠認為應就「誤信同意」設限,並建議參考加拿大於2018年修訂法案,列明當出現沒有「同意」列表上的情況,如神智不清等,被告即無法以「誤信同意」作為合理辯解。新南威爾斯於2021至2022年修訂法案,亦訂明何謂「採取步驟」確認被告同意,包括所採取的步驟必須合理,以及須在發生性行為前的合理時間內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