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申高才通被拒 指入境處錯誤解讀課稅年度定義 求覆核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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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北京的內地商人,聲稱他去年3月在內地成立的公司,連續一年累計年利潤達250萬以上要求,他以此在港申請高才通計劃,卻遭入境處拒絕。他指處方指要求的課稅年度是以每年的1至12月計,故認為其利潤計算未符完整評稅年度的要求。商人不服裁決,指處方錯誤解釋「年度」,又指課稅年度亦可以4月1日至翌年3月底計算。他昨(8日)自行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HCAL1230/2026),要求撤銷處方決定。

申請人寧伯學,報稱地址位於北京,答辯人為入境事務處處長。

申請人寧伯學入稟高等法院要求司法覆核。(黃浩謙攝)

申請人的公司去年才成立

申請人在親自撰寫的申請書指,他曾於2025年6月去信入境處書作查詢,指他持股95%的北京合致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於2025年3月5日成立,該公司按季度完成稅務申報,若已繳交連續4個季度稅款,是否符合高才通A類,即在緊接申請前一年就其擁有公司所得全年收入,達港幣250萬元或以上的標準。入境處同月回覆指,公司應課稅收入,以申請前的4個季度作為計算標準。

處方指需達完整評稅年度要求

申請人稱他根據官方指引籌備,並經核算,他持股的公司的累計利潤已達到250萬港元以上,認為滿足高才通A類收入要求。他於2026年2月4日提交高才通A類申請。入境處4月通知他其申請不獲批,理由是其公司成立的時間及課稅利潤時間,未達到完整評稅年度要求。

認為入境處單方面決定評稅年度

申請人不服決定,今年4月向入境處提出覆核。入境處翌月駁回覆核,他指處方單方面界定「完整評稅年度」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自然年度,同時又指,即使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入境處處長仍有權拒批。

認為年度不一定是限定為1至12月

申請人指,入境處對外公布的《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入境指南》中,未將「全年/年度」限定為1月1日至12月31日。而根據《釋義及通財條例》,連續12個月、連續4個季和法定財政年度(4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均屬「年度」的合法釋義。他認為其公司已完成連續4個季度完整稅務申報,完全符合規則要求。而入境處單方縮小詞義範圍,屬於法律適用錯誤。

認為入境處無視其公司結構穩定的客觀事實

此外,申請人指他自公司成立起,已持有95%的股權,股權結構穩定,公司經營、稅務申報全程合規。他亦已完整提交多項資料。入境處無視客觀事實,在既有規則之外增設條件,並不合理。

認為處方決定前後矛盾

申請人續指,入境處之前已明確告知他,公司應課稅收入以申請前4個季度計算,他基於官方答覆才遞交申請,認為入境處推翻指引,作出前後矛盾的決定。他因而要求法庭頒令,撤銷入境處拒絕其申請的決定,處方並依照法例規定,重新審核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