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侍應超市禮券等行賄勞工處職員 郵寄賄款付回郵地址 囚3月2周

撰文: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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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侍應為追討欠薪和遣散費,到勞工處作申請時,涉用350元現金和超市禮券行賄勞工處職員(ESCC2648/2025),她否認行賄,自辯時稱為生日「想喜慶啲」送禮,早前被裁定2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罪成。裁判官鄭潤聰指被告沒悔意,行賄案是現存社會的毒瘤,考慮到被告郵寄賄款時也寫下回郵地址,可見其手法並不高明,判被告入獄3個月2星期。

女被告丁淑芬(53歲,侍應),被控於2024年8月30日及12月16日,先後向勞工處助理文書主任陳子浩提供50元現金券、及向助理勞工事務主任方向晴提供港幣300元,作為陳及方憑其公職人員身份,協助丁繼續對美心食品有限公司作薪酬索償的誘因或報酬。

女被告丁淑芬被裁定2項提供利益罪成囚3個月2星期。(陳蓉攝)

被告在案中主動提供理益

裁判官鄭潤聰判刑時指,不少案例形容行賄案是現存社會的毒瘤,須判處阻嚇性刑罰。被告在本案中主動提供利益,企圖賄賂公職人員,受審時常迴避問題,顯示她並無悔意。

郵寄賄款信封寫上回郵地址

鄭官考慮到涉案賄款不多,被告行賄失敗,郵寄賄款的信封寫上回郵地址,手法不高明,以半公開形式犯案,最終判監3個月2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