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法官陳嘉信再涉抄襲 電子大王顧明均案上訴得直 須作重審
高院法官陳嘉信2023年被揭司法抄襲,並曾遭訓誡,惟他2024年就「電子大王」南太電子創辦人顧明均告前妹夫歸還價值4000萬元股份案中,疑再在涉抄襲情況下裁定顧明均敗訴。顧以同樣理由提出上訴(CACV 427/2024),上訴庭經審議後發現,陳官在顧案的判辭,有95%涉司法抄襲辯方的陳詞,因而接納顧的理據,裁定顧上訴得直,並批評陳官的抄襲行為,認為他未有獨立思考雙方證據,下令把案件交由另一法官重審。
原告為顧明芳、梁永欣、梁永鋯及顧明均,被告為朱嘉楨。被告朱嘉楨是顧明芳的前夫,二人有3名子女,顧明芳另有兩名與另一名前夫所生的子女(梁永欣、梁永鋯)。
顧明均聲稱建議朱以受託身份持股
案件涉及價值4000萬元Lully Corporation股份糾紛。原告指,顧明均胞妹顧明芳於1983年與朱嘉楨結婚,二人於1995年離婚。離婚後,朱提出歸還結婚時獲顧明均送贈的Lully股份,顧明均拒絕,反建議朱以受託人身份繼續持股,不過須把所得收益用以養育5名外甥。
顧明均指朱違約出售股份解決財困
顧明均稱,朱在1995年口頭承諾會以信託形式持有股份,不會收取私人股息或其他得益。惟朱沽出股份,以解個人財困。顧明均因而要求法庭頒令,要朱交出有關的得益。
陳官接納朱的說法裁顧敗訴
陳官原審時接納朱的說法,裁定不存在顧所聲稱的信托,接納朱早在1992年已因為財政壓力,把股份以400萬元轉讓予朋友談智隽,且朱已知會顧明均。
案件涉顧明均向前妹夫追回股份
陳官2024年裁定,朱於1992年因財困,以400萬元賣出股份並已通知顧明均,沒有可能其後主動建議交還股份,顧明均卻在胞妹離婚後22年,突指朱受託持有相關股份,並要求交還,因此裁定顧明均的說法均無證據支持,判顧明均一方敗訴,須支付訟費。
上訴庭指陳官判辭抄襲辯方陳詞高達95%
然而上訴庭卻指,陳官的理據及結論,幾乎逐字抄自朱的開案和結案陳詞,抄襲比率高達95%,反映陳官並無全面及獨立地考慮證據。上訴庭強調司法抄襲不被容許,裁定原告上訴得直,下令案件發還另一法官重審。
陳官在2023年曾有兩案因抄襲而遭上訴得直
陳官在2023年先後有兩宗他審理的民事案被指涉抄襲,從而遭敗訴上訴得直,上訴庭亦裁定他有抄襲,陳官並因而遭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嚴肅訓誡,陳官有表示明白和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