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法官陳嘉信再涉九成司法抄襲 鷹君案相關訴訟羅啟瑞上訴得直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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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嘉信,早前被指在一宗侵權案時涉嚴重「司法抄襲」(judicial copying),該案最終被下令發還重審。同樣由陳官處理的鷹君集團爭產案,也指陳官疑犯同一錯誤,敗訴的羅啟瑞投訴其判辭「廣泛整合律師的陳辭」,以同樣理由提出上訴。上訴庭今(18日)就羅提出的上訴下判辭,並指陳官所下的裁決書中,全文239段,當中有約92%屬抄襲,且大分析的段落均抄襲勝訟一方的陳詞。上訴庭指羅案的司法程序中有缺陷,上訴方理據成立,經重新審視案中證據後,裁定上訴人勝訴,並推翻陳官原有的裁定。

上訴人為鷹君集團羅氏家族的「孻仔」羅啟瑞,被告則是三哥羅嘉瑞、長姊羅慧端、滙豐國際信託有限公司、KSL Management Limited及HSBC Trustee (Hong Kong) Limited。

法官陳嘉信被指在鷹君爭產訟訴的裁決中,有92%涉司法抄襲,被上訴庭推翻其裁決。(資料圖片)

陳官裁定剔除羅啟瑞申請

三哥等一方早前指,羅母杜莉君曾向匯豐提民事索償,部份議題與本案重疊,因法庭已駁回杜的申索,故認為羅啟瑞重疊部份的申索,亦應被剔除,原審法官陳嘉信批准三哥的申請。

羅啟瑞不服其申索被剔除提出上訴,其中一項理據為原審法官未有恰當和獨立評估案中的爭議。

判辭239段中有221段屬抄襲

上訴庭今在判辭指,陳官在該裁決中所頒發的判辭共239段,其中221段屬「抄襲」,當中或一字不漏地抄襲,或只略作修改,包括定義、縮寫,或在判辭中加上「我同意此事」(I agree that)或「正如信託一方的所述」(As submitted by the Trustee)。該221段中,有139中和75段分別是重複信託和三哥羅嘉瑞的陳詞,另有7段是重複羅啟瑞一方的陳詞。

只有18段有關訟費及不涉分析部分非抄襲

此外,陳官的判辭中,只有18段沒有抄襲,當中都不涉重大分折,包括其中4段是處理訟費。以段落計算,陳官的判辭中有約92%屬抄襲。此外,涉及重大分析的段落,均抄襲勝訟一方的陳詞。

大量抄襲令人覺只採納勝方陳詞

上訴庭強調,法官撰寫的判辭屬法官的「工作成果的精髓」(core ‍work-product),是法官經深入考慮案中的論點,再根據其理據分折而得出的決定。若法官在撰寫判辭時大量抄襲,會令人覺得該法官放棄其司法責任,只採納勝方的陳詞。

令人擔心陳官是否有經分析作決定

本案中,陳官判辭採用勝訟方的陳詞,而沒有闡述敗訴方的理據,令人擔心陳官是否真的根據自己的分析作出決定。上訴庭稱他們遺憾地別無選擇,本案的司法程序有缺陷,上訴方的理據亦因此成立。上訴庭不會就陳官的判辭給予比重,並自行考慮案中爭議。

羅啟瑞申索與杜申索相似卻非一樣

上訴庭指出,案中爭議點在於杜與羅啟瑞之間是否存在「利益相互關係」,可讓三哥等人可引用「已判事項(res judicata)」的法律原則,令羅啟瑞不得作出同類索償。

上訴庭認為,杜與羅啟瑞的申索只是相似,但非完全一樣,單以兩母子關係親密,而指二人商業往來密切,也是毫無根據。再者,羅啟瑞亦曾申請加入杜的申索,但被拒絕,因為二人申索對象不同。總括來說,本案沒有強烈理據解釋羅啟瑞不能單獨作申索的理據。

羅啟瑞亦可修改部份內容

上訴庭撤銷陳官批准剔除的決定,並把案件發還另一法官處理。此外,陳官拒絕羅啟瑞修改申索書的決定,亦改為羅啟瑞可修改部份內容。

案件編號:CACV329/2021、CACV181/2022、CAMP137/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