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遭勒索報警反被揭曾非法性交 文員稱不知事主13歲 獲法官接納
文員疑遭前同事及其年輕女友人勒索報警,惟警方調查後,發現文員曾與該女友人性交,但她只得13歲,文員因而被控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罪。文員早前在區域法院就案件(DCCC840/2025)認罪,但他堅稱當時不知女事主未成年,法官就此召開爭議案情的「紐頓聆訊」。法官葉佐文今下判辭,認為文員疑遭勒索報警,若他明知自己犯法仍報警,情況與主動把自己置於警方調查無異。加上他對事主的認知,接納文員當時是主觀地相信事主已年滿16歲。
但葉官強調,事主案發時實為13歲,這是不爭議的事實,文員仍需就其罪名承擔刑責,把案押後至8月5日求情,被告期間需還押。
被告鄧文廸,36歲,他已承認1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指他於2024年11月3日,與當時13歲女童X發生性行為。
被告經同事介紹認識事主
葉官在判辭指,被告案發前透過同事劉澄宇提及事主X,從而對X略有所聞。據被告的說法,當時36歲的劉把X形容為劉的女友,劉亦有告知被告二人關係密切。X亦承認在電話中以「老公」標記劉,她亦十分關注劉的感情狀態,認為他們並非普通朋友關係。
照片所見X衣著成熟並有紋身
此外,被告聲稱曾瀏覽事主的instagram帳户,在相片中見事主X有化妝,衣着及姿態亦給人成熟的印象,且事主有紋身,根據紋身店年齡限制,認為她已經成年。惟官強調,絕不能以紋身來證明事主成年,因為未成年人亦可能擁有紋身。
X曾向被告提及工作及模特兒收入
X亦曾在社交平台Threads上應徵為內衣模特兒。她又曾與被告談及工作、模特兒收入、購買電話,以及飼養寵物等,向被告呈現出她有工作及自行承擔生活的成人形象。葉官認為,在上述基礎上,的確可使被告先入為主地認為,事主並非年幼兒童。法庭在評估被告的主觀認知時,並不能忽略這一點。
法庭需考慮被告受整體情況影響
葉官分析,儘管X所說的部份事情並不真實,但她仍然是向被告展現了成年形象,可能會影響被告對其年齡的判斷。雖然事主的形象,並不會影響她只有13歲的事實,責任亦不會因此轉移到X身上,但法庭仍需考慮,整體情況會對被告的主觀認知造成影響。
接納被告主觀地相信事主已16歲
官提及,即使被告在面對劉的「衰十一」下,未有主動反駁,但是沉默並未能視為承認指控。此外,被告是因為遭受劉和X的勒索而報案,其後才因為本案被捕。若然被告在知悉自己曾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仍然選擇報警,情況與主動把自己置於警方調查無異。葉官稱,他無須裁定劉及X是否實際構成勒索,但綜上所述情況,接納被告與X性交時,是主觀地相信事主已年滿16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