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老師涉性侵女生5年 官指牽手未達刑事標準 仍有兩非禮罪成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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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老師涉在5年間多番非禮一名他任教的女中學生,包括在停車場,及學校的樂器儲存室等,多番與女生私會時親吻及牽手,又曾捉住女生的手手淫,其後更約她到其家過夜並要求性交。該老師否認9項非禮罪,並稱與事主是情侶關係,強調每次要求親密接觸都有問准同意,懷疑因他提出分手而遭誣衊。案件(DCCC889/2025)今(29日)在荃灣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裁決,法官林嘉欣裁定老師脫7罪,但其中兩項非禮罪成。

林官在裁決時指,以被告與事主當時的相處,認為被告確有合理理由相信兩人當時是情侶。雖然不鼓吹老師在曖昧情況下牽手擁抱,但認為這些行為未達刑事標準,故裁定被告其中7項非禮罪不成立,但涉磨擦下體及撫摸下體的兩罪則罪成。林官把案押後至8月24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心理專家報告及事主的創傷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

被告鄭漢斯(32歲,教師)被控9項非禮罪,指他在2019年11月1日至2024年6月6日,於粉嶺中心停車場、元朗某住宅、元朗某地方及香港某學校,九度非禮年齡為14至19歲的X。

被告鄭漢斯。(陳蓉攝)

官認為牽手未達刑事標準

林官裁決時指,被告是事主X的班主任,兩人曾與事主牽手、擁抱和親吻,即使案發地點在商場停車場暗角,但行為是否有猥褻意圖屬「見仁見智」;有否違反現今社會社交禮儀標準,亦沒有標準答案。林官強調,不鼓吹老師在曖昧情況下牽手擁抱,但是有關指控未達刑事標準,故裁定被告罪脫。

事主曾以古怪形容與被告關係

林官又指,被告承認曾與事主X有親密行為,包括手淫及口交,但被告辯稱二人是情侶關係。林官引述事主作供指,最初被告可照顧她,她亦會依賴被告,又提及畢業後二人可成為情侶,但雙方關係不平等,事主曾言:「佢(被告)講乜我就跟住做。」以古怪形容二人關係。

事主未有向被告透露其想法

林官表示,事主X最初覺得他們有如親人及兄妹,但其後又質疑,兄妹關係不應有戀愛期待和性接觸,兩種概念在事主腦中拉扯,惟她沒有向被告透露其想法,亦未有在言語上表達不滿,僅在被告要求親密行為時拖拖拉拉。

認為被告有合理理相信與事主是情侶

林官謂,對事主X的遭遇深表同情,但她沒有向任何人透露半點不滿。從被告的角度而言,他有合理理由相信與事主是情侶,事主亦未有以任何方式拒絕被告,認為他未有罔顧事主意願,裁定被告6項非禮罪脫。

涉撫摸下體及磨擦下體兩非禮罪成

就被告曾在停車場要求事主X撫摸下體,繼而捉住她的手引導,在其下體上下磨擦,直至射精。林官指被告的行為超越單純邀請,故接納事主所說的為事實;此外,就辯方所指,在2020年10月,學校因疫情停課,事主沒有可能進入校園,但政府在2022年起才推出「疫苗通行證」。即使學校停課,亦未必禁止學生進入校園,裁定被告兩項非禮罪成。

被告相信將來難再投身教育界

辯方求情指,被告現時失業,偶爾做兼職,未來相信沒有機會再投身教育界,因此重犯機會低。此外,被告與家人關係良好,胞姐有每天到庭聽審,相信家庭的支持可減低被告重犯的機會。辯方續指,被告現時與胞姐同住,沒有經濟負擔。

被告是X初中的班主任

案情指,事主X在2005年出生,被告是她中一至中二的班主任,及X讀中四至中六時的化學老師。現已21歲的X供稱,與被告是師生關係,但被告亦曾向她稱,會等她畢業後想和她發展為情侶,又建議與她用Snapchat聯絡,因這程式有自由選擇儲存訊息的功能,故兩人未有留下記錄。

約X停車場見面時牽手吻額

X稱在2019年11月1日,當時14歲的她往粉嶺探望祖父時,被告透過snapchat的「地圖」得悉其位置,並約她見面,並帶她到粉嶺中心的停車場,X指被告曾牽她的手及擁抱她,最後更吻其前額,她感到錯愕,被告則一直牽著她的手直至道別。

多次在樂器儲物室幽會撫摸

X憶述,她多次曾與被告在學校的樂器儲物室單獨見面聊天,其後開始有身體接觸。被告會跟她牽手擁抱,又會隔着衣服撫摸她,其後拉開校裙背後的長拉鏈,脫去她的內衣,主動觸摸其身體部位,包括胸部和私處,亦會要求她口交、手淫和射精。

之後進展至口交

至2022年6至8月期間,X每次與被告進入儲物室,二人都必然會有上述行為。X指,她曾多次為被告口交,被告會在其口中及背脊射精,其中一次更在其陰道附近射精,令她很擔心會懷孕。

造訪被告家曾被要求性交

在2023年8月,X曾兩度到被告家玩耍,其中一次單獨前往。當天被告曾要求她入房,更要求她躺在床上,脫去兩人身上的全部衣服,撫摸她全身,甚至要求性交,她以月事來潮為由拒絕,以:「要守住條底線。」於是被告改用陽具磨她的大腿及射精。之後她到浴室洗澡,被告緊隨。當晚她留在被告家中過夜。

被告認與X是情侶

庭上播放了被告的錄影會面,他表示與X是情侶關係,二人自2019年夏季起交住。他確認,曾與X在粉嶺中心的停車場見面,惟X擔憂被家人碰見,故要求去較隱蔽的地方。在得到X的同意後,他有親吻X的前額及擁抱她。被告亦承認,在2020年5月至6月間,曾要求X觸碰他的私處,並形容:「係男方向女方要求親暱的行為。」

每次觸碰都會先徵求X同意

被告表示,即使確認了情侶關係,但每次觸碰X之前,都會先徵求同意。有時X不會直接表達,但是會主動伸手,亦沒有表示拒絕。

被X拒絕會自瀆

被告亦承認,曾在學校的化學室及儲物室,與X有親密接觸,包括擁抱、親吻、撫摸、口交及手淫等,所有的行為均有徵求X的同意,有時候X在口頭上說不同意,但仍然會幫被告處理。被告指,有好幾次X拒絕其請求,在徵求同意後,他在X面前自瀆。他亦同意,曾要求X在其車上為他手淫,惟X拒絕後,他遂摸X的心口自瀆,有一次更提議被告可摸著其大腿內側。

疑因提分手遭誣衊

被告又稱,他後來發現X有新男友,於是提出分手,他亦有因其他事斥責X自私。他懷疑X懷恨在心而誣衊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