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改革|團體倡心理學家等當法律中介人 助受障人士理解問題
政府擬修訂性罪行法例,建議將「精神缺損人士」取代「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並增訂相關18項性罪行。關注受障人士需要的團體「卓新力量」稱,對諮詢文件略感失望,並指出涉受障人士性罪行的報案率低,是源於支援不足,有家長不忍子女身心受壓,放棄尋求公義。
該團體倡議設立法律中介人,包括言語治療師、心理學家或社工等,在錄口供至司法審訊的過程中,協助受障人士理解問題和溝通。團體重申受障人士「不說話不代表不願意,不反抗亦不等於同意」。
平均每年不足20宗涉精神無行為能力人士非法性交案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總幹事莊子慧表示,受障人士面對司法程序是難上加難,她引述數據稱,過往5年涉「精神無行為能力人士」非法性交的報案率平均每年不足20宗,2021至2024年的入罪率只有0宗。至於非禮案件,2021至2025年平均每年有15至25宗,但入罪率仍然很低。
她分析求助數字低的原因,是司法程序很漫長,先由檢控盤問、辯方提問、檢控覆問,當律師以複雜問題提問,要求受害人重複細節,對受障人士尤為困難,她建議將程序簡化。
倡設法律中介人 助受障人士理解問題
關注受障人士需要的團體「卓新力量」家長委員、嚴重智障人士家長協會譚哲華補充,受障人士在心理及體力上難負擔漫長的司法程序,家長在較早階段不忍子女受壓,放棄尋求公義。她倡議參考外國做法採取「支持式決策」,設立法律中介人如言語治療師、心理學家或社工,在錄口供至司法審訊的過程中,向受障人士提供支援。
現時「精神無行為能力人士」接受警方調查時,可由「合適成人」(supporting person)陪同。不過,莊子慧說「合適成人」不能協助受障人士理解問題、溝通,只能做情緒支援。
性罪行改革諮詢文件提到,建議將「精神缺損人士」取代「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並劃分兩類,其中輕度弱智或輕度精神病患者,被界定為具一定程度行為能力給予「同意」,但較容易受到性剝削,法例將聚焦犯罪者有否以欺騙等手段進行性剝削;另一類為缺損程度嚴重至沒有行為能力人士,即無行為能力對性行為給予「同意」。
當局擬增訂18項涉「精神缺損人士」性罪行,其中對無行為能力的精神缺損人士作出性插入行為,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
「精神缺損人士」含貶意倡改名
譚哲華認為,「精神缺損人士」帶有貶意,建議改為「智力受障」或「心社受障」,以彰顯殘疾人士的權利,去除不必要的污名化。
「卓新力量」助理馮慧瑛提倡,把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納入條文作參考,強調社會應提供「合理便利」以消除屏障,長遠建議一併修訂《精神健康條例》。
政府正為期一個月公眾諮詢,下周三完結。卓新力量促請政府延長公眾諮詢期一個月,並解釋因諮詢文件很厚,受障人士需花時理解,促請當局發布簡易圖文諮詢文件供參閱,舉行通達支援諮詢會。
團體樂見「偷偷除套」納沒有「同意」情況
除了增訂涉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當局亦為「同意」制定法律定義,並建議在法例列明11項受害人沒有「同意」的情況。
關注女性性工作者機構「青鳥」行政總監徐敏姿說,樂見「偷偷除套」行為被納入沒有「同意」的情況。她引述性工作者反映,有客人強逼無套性交、或性交期間「偷偷除套」,這些情況幾乎每日都發生,十分常見。
她說,有性工作者曾就此報案,但獲警察告知「客人都走咗,你仲報啲咩?」徐敏姿說,性工作者甚少報案,是源於法例無條文列明這些狀況屬於性暴力。
不過,即使列出11項受害人沒有「同意」的情況,莊子慧質疑被告仍可以「誤信同意」作為藉口開脫,促請為「誤信同意」設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