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樓看更將走失家貓當垃圾丟 官稱奪貓性命判監無可避免 囚4月
私樓大廈保安員收到住戶在家發現的失貓,聲稱嫌麻煩兼不知如何處理,把貓放入袋當垃圾扔掉,貓隻後證實為同層住戶擁有。男保安早前承認1項殘酷對待動物罪(KTCC 217/2026),今(30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判刑。辯方指沒證據貓隻受到傷害或痛楚,被告聽從上司指示棄貓,望法庭判非監禁刑罰。裁判官劉淑嫻就指,她推斷貓隻送往堆填區並已死亡,指被告奪走貓隻性命,判監無可避免,事件對貓主造成影響屬加刑因素,判監4個月。
被告巢永樂(62歲,保安員)被控2025年8月6日於牛頭角利基大廈D座9樓及地下垃圾站內,殘酷地虐待,或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某種作為而導致一隻貓受到不必要痛苦。
求情稱盲從上司指示 事後已內疚辭職
辯方今求情指,被告的背景正面,他有悔意,不會重犯,他不能再從事保安。被告案發時盲從上司指示,被上司誤導犯案,被告法律意識薄弱,一事糊塗跟從。他事發後出於內疚主動辭職,上司指無人會知,被告堅持辭職,可見他有深切悔意。
官斥被告應動腦思考
劉官聞意識薄弱即質疑:「咁佢又做保安?保安等於警察喎……即係佢賴個上司啊?好似軍隊咁盲目跟從?」劉官隨即澄清並非指軍隊盲目,指被告應動腦思考。控方亦提出被告的說法不符案情,劉官一度詢問要否進行紐頓聆訊傳召上司作供,辯方最終撤回被誤導一說。
辯方續指無證據指貓隻受到痛苦
辯方另指,被告只是將貓隻放入垃圾袋和垃圾桶,沒證據顯示貓隻受到痛苦和傷害,比打狗和虐殺狗隻判監30日至半年的案例輕微,建議法庭判8周以下刑期,控方則提議判監半年。
官批評被告奪走貓隻性命
劉官判刑明言不接納被告遭誤導,並提到辯方陳詞希望判社會服務令等非監禁刑罰。劉官指,被告完全沒必要將貓隻丟到垃圾桶,因垃圾桶已被清空,推斷貓隻已被埋沒,批評被告奪走貓隻性命,判監無可避免。而貓隻死去對貓主造成影響,是加刑因素。
被告曾在美國駐港領使館工作
劉官續提到被告背景,被告有慢性心血管疾病,從事送貨和保安員十多年,曾獲前僱主美國駐香港總領使館讚許工作表現。劉官指,工作表現和健康狀況皆非求情因素,最終判監4個月。
閉路電視見被告曾持有打結黑色袋
案情指,被告是利基大廈的夜更保安,呂姓男貓主是9樓的住戶,自2019年起養受害貓兒。呂在8月7日下班回家後,獲家人告知其貓兒不見了。呂相信貓兒趁家人出門扔垃圾期間走失溜走,故張貼尋貓啟示。呂其後得知被告曾進入鄰居單位處理失貓,閉路電視拍到被告進入該單位不久後步出,沒就失貓向同層住戶查問,手持一個打了結的黑色膠袋入𨋢。呂其後與保安主管交涉,惟得悉被告已經離職,遂報警處理。
被捕稱覺麻煩兼不知如何處理好
被告受查時稱,當晚9樓住戶求助有貓入了屋,被告聲稱已問過其他住戶但無人認領,他遂用2個膠袋載住貓兒掉入垃圾站的垃圾桶,當時貓兒未死,但沒有反應。被告其後承認說:「我係覺得好麻煩又唔知點處理好。」故扔到垃圾桶,被告說垃圾桶沒冚蓋,但由於垃圾已清理,已經找不回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