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38歲男保安認煽惑投他人白票 判囚兩個月 緩刑三年

撰文:林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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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38歲男保安早前在傳媒機構的社交媒體專頁的帖文留言,煽惑他人投白票,被廉署落案起訴違反《選舉條例》。他今日(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被判囚兩個月,緩刑三年。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2025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期間,38歲保安員林國偉以個人社交媒體帳戶,在一間傳媒機構的社交媒體專頁帖文留言回覆,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投白票。該帖文報道一則新聞,內容有關保安局局長提醒市民,煽惑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或投無效票屬違法行為。

林今日承認一項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罪名,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選舉條例》)第27A(1)(b)條。

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判刑時稱,同類案件一般需判處監禁式刑罰,惟考慮到被告初犯,沒有刑事紀錄,遂判處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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