姨丈涉卅多年前非禮姨甥女 曾投訴未跟進 事主日記寫下淫魔行為
六旬姨丈被指卅多年前5度非禮姨甥女,包括趁姨甥女睡覺或洗碗時摸她等。姨甥女後來移居美國,2016年見有人揭發多年前被性侵經歷後,諮詢社工後決定回港報警。姨丈否認指控,案件(DCCC901/2025)今(3日)在區域法院開審。
女事主作供時透露,她在約1990至1994年間,多番睡覺時被摸,被告會裝為她蓋被,她曾把事告知母親,惟母親正與其父辦離婚,怕影響家庭關係,沒進一步行動,只是不讓被告與她獨處。但她有把事件記在日記,並曾在日記中記下「淫魔」。
此外,案件今早審訊因一名警員遲到要延遲開庭,他到步後解釋因住得遠而遲到,負責案件的督察亦未有到庭,法官鍾偉強直言:「有少少過份。」要求秀茂坪警署總警司撰報告解釋。
被告曾任食環職員及輔警
被告L.S.H,現65歲,曾任食環職員兼輔警,被控5項非禮罪,指他於1990年夏天的某日至1994年的夏天期間,在九龍灣、西貢及屯門某單位,5度非禮當時年約12至16歲的女童X。
警員聲稱住得遠而遲到
本案原訂早上10時開庭,但因為負責本案的警員遲到,因而押後開審。該警員其後解釋,因住所偏遠而遲到,惟法官鍾偉強質疑:「呢個係理由嚟架?呢個完全唔係理由。」又稱:「成個法庭要等一個警察,因為住得遠?」
官要求總警司撰報告解釋
此外,因為負責本案的督察亦未有到場,鍾官斥:「我真係唔明而家警察部做緊乜?法庭制度嘅尊嚴基本上無晒,警察部對法庭嘅尊重去咗邊?」又指:「有少少過份。」要求控方撰寫報告予秀茂坪警署總警司報告事件。
被發現作非禮行為 被告扮幫事主蓋被
控方開案陳詞指,事主X在1978年的8月出生,被告是她的姨丈。1990年的夏天某日,她在房間內的上格床睡覺,感覺有人將手指插入內褲及掃其私處。事主X醒來見被告正非禮她。被告即縮手假裝幫她蓋被,然後離開。她當時大腦一片空白,沒有向他人提及此事。
父親偷看日記曾發現事主提及淫魔
至1992年的夏天,事主在西貢親戚家的客廳睡覺。未幾,她感覺有人從其左肩伸手入T恤內撫摸她的乳房。她醒來後,看到被告坐在其左側正在非禮她,時長約10秒。她感到害怕並向右轉身,被告隨即停止其行為。事主作供指,其父曾偷看其日記得知事件,並問其母:「淫魔係邊個?」該次為她第一次向父母提及事件。
在事主睡覺及洗碗時再摸
至1992年7月24日,被告及妻在事主家過夜,並睡在事主房的地板。事主趴著睡覺時,感到有人隔褲摸其臀及陰部外側,她發聲想吵醒他人不果,被告持續撫摸她2至3分鐘,事主轉身,被告假裝檢查其女兒的被。15分鐘後再撫事主數分鐘,事主不停轉身,被告終離開房間。在1992年8月14日晚上,事主當時年約14歲。案發時她在廚房洗碗。被告從後用手捏其臀部,歷時約5秒至8秒。
X睡覺發現被摸假裝睡覺
X供稱,在1994年夏天,被告與太太到屯門飲茶,被告向事主母親Y借鎖匙入屋。當時事主獨自在家睡覺,她半夢半醒感到有人伸手摸其臀及私處。她看到被告正在非禮她,惟因感到害怕,於是假裝睡覺。
母辦離婚未作進一步行動
被告再爬上她背部,用勃起的陽具壓在事主的臀部上,並磨擦兩至三分鐘。其後她把事件告訴母親。因為母親當時正與其父辦離婚,擔憂事主投訴會影響家庭關係,故她僅不允許被告與X獨自相處,未有進一步行動。事主其後在日記中記錄了上述事件。
2016年看到其他同遭遇人士的新聞後報警
在1990 年至1994年間,事主曾多次在不同場合向母親及朋友投訴被告。後來她們一家移居美國。至2016年8月,事主看到一些有類似遭遇人士的新聞,諮詢社工後決定回港報案。被告同年12月15日被捕,他警誡下保持緘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