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員被揭與13歲女童性交 官接納被告以為女方滿16歲 仍須囚4月
年過卅的文員,疑遭前同事及其年輕女友人勒索報警,惟警方調查後,發現文員曾與該女友人性交,性交時女方只得13歲,文員因而被控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罪。文員早前在區域法院就案件(DCCC840/2025)認罪,但爭議他以為事主當時已滿16歲,獲法官接納。法官葉佐文今(5日)判刑時指,雖然接納這是被告「一次失足行為」,但事主非很成熟,未構成求情因素,且被告與女童年齡差距大,罪責嚴重,判監4個月。
被告鄧文廸,36歲,他已承認1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指他於2024年11月3日,與當時13歲女童X發生性行為。
求情指案件不涉剝削等情況
辯方今指,被告有悔意,他在還押期間有深刻反省,望法庭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X和被告沒有不對等關係,不涉破壞誠信問題,沒有威迫利誘恐嚇、剝削等情況,X沒有不可逆轉精神創傷。
官指被告算善良及比較內斂
葉官判刑指,被告孝順父母,為雙親提供精神和經濟支持。被告任職文員,無案底,無不良嗜好,從親友和女友的求情信可見被告:「睇落你都係善良嘅,個人比較內斂。」葉官形容是「一次失足的行為」,並指被告過往並無大問題。
官指X不算成熟未構成強烈求情因素
葉官又引「王錦釗案」,案發時該姓王被告24歲,與14歲女童性交5次,導致對方懷孕,原審判監3個月。上訴庭認為女童外表比真實年齡成熟是強烈的求情因素,改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葉官指,本案的X不算成熟,不足以構成強烈求情因素,被告與X的年齡差距亦較王案大,罪責更嚴重,判囚4個月。
官接納被告當時以為事主滿16歲
被告早前爭議他案發時相信X已16歲,法庭曾召開紐頓聆訊。葉官指根據X在社交媒體呈現的形象,及X身上有紋身,又曾應徵做內衣模特兒等,加上案發當晚,X的外表及X獨自赴約方式,以及X曾向被告談及工作收入和昂貴消費等,認為她展示出如成年人一般的生活,接納被告與X性交時相信對方已滿16歲。
被告未用安全套下與X性交
案情指,女童X案發時13歲,被告的友人劉某認識X。被告在Threads和Instagram接觸X。事發當晚,X乘坐被告的私家車,被告把車停泊後,脫下X的褲子和內褲,並在沒有使用安全套下性交,被告並有射精,完事後駕車送X回家。被告1個月後被捕,警誡下稱:「條女同我講佢07年08年出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