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涉血液樣本帶回家 被指製化驗表格時簽上督察名 女警否認

撰文: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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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警涉把酒駕案女疑犯的血液樣本帶回家,被控行為失當案(DCCC 241/2025),今(26日)在區域法院續審。辯方指稱曾指示被告「是但」放樣本的女警「Cat姐」出庭作供。

辯方盤問時,向女警出示被告向她請教如何處理該血液樣本時的WhatsApp對話,並在庭上播出女警的語音對話:「是鬼但搵個位擺住先….」女警稱已「無晒」電話記錄,不肯定是否由她發出,又稱不記得曾與被告通訊。辯方續指女警曾列印交往化驗室的表格,並在表格上簽上督察賴冠文的名,再放在被告桌面,女警否認其事。

暫委法官梁嘉琪裁定表證成立,案件明續審。

被告程朗(25歲,警員),被控藉公職作出不當⾏為,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兩罪,指他於2024年5⽉29⽇至7⽉17⽇,作為警員沒有涉及醉駕女疑犯X的⾎液樣本送到政府化驗所。

被告程朗否認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兩罪。
女警張嘉毅由兩名便衣警護送上私家車離開。(陳曉欣攝)

任行政警員不會向被告下指示

女警張嘉毅(Cat姐)下午出庭,她在2014年加入警隊,現駐守大埔反黑組。張稱,她與被告在2024年均駐守大埔警署,被告負責調查女疑犯X的案件,案件主管賴冠文或警長司徒紹賢會給被告指示。張當時任行政警員,負責文書工作,不會向被告下指示。張稱5月30日她應賴指示草擬化驗表格(Pol.160),並給賴簽署。

辯方展示被告與張在WhatsApp討論打鬥案證物的對話

5月29日8時許

被告:咁我係咪聽日直接支血送去化驗所?

:唔使住,你OC(案件主管)好似唔想搞,睇吓佢聽日p5p

被告:好,我擺住喺雪櫃先,咁我琴日嗰個DNA呢,如果送出去政府打驗所係咪都要memo?

:(語音訊息)「你是鬼但搵個位擺先啦,但係唔好擺我哋過雪櫃到囉」

被告:我想要呢張memo

:我聽朝整俾你,喺cmis到撳。我聽朝返早

被告早上去完法院下午去荔枝角

5月30日早上的訊息顯示,被告稱要走一轉粉嶺法院,再去送件,張着被告先向上司報結果,以決定是否要送。被告說稱在案件表找不到X的打鬥新案,問張要去那個法庭,被告稱他問人後得知要去一庭。張再覆他:「係呀,一定係1庭。」5月30日下午,被告傳送1張手持文件的照片給張,稱:「我出荔枝角先。」4時許,被告稱:「嗰張form佢又話唔啱 😢😢 我強烈懷疑啲 DNA會擺到冇晒」張回覆一張哀傷的貓咪圖片。

張稱冇晒手機記錄不肯定曾否發出訊息

張接受盤問時表示,她的手機已「冇晒record」,沒印象與被告通訊,不肯定訊息是否她發出。辯方再播放錄音,張重申不肯定有否發過訊息,但同意對話截圖的頭像和電話號碼屬於她。辯方續問被告提及的「出荔枝角先」,是否指荔枝角政府化驗所?張說忘記被告當時的意思,但她知道荔枝角有化驗所。

辯方指張在表格簽上督察的名字

辯方指,張雖然職級與調查員相同,但調查員有不明白會問她。張答同事會問她行政上的事。辯方又問她是否知被告很尊重她,張笑說不知道。辯方續指張在5月30日早上列印了Pol.160後,冒簽賴的姓名後放在被告桌面,張否認。

內聯網有各種標準守則

高級督察何月萍亦作供,她是偵緝訓練中心的教官,被告2024年曾修讀她任教的標準刑事調查課程,課程範圍涵蓋處理證物方式。何稱刑事案件千變萬化,警員如有疑難,可以上內聯網查閱各種標準守則。

絕大部份情況不應把證物帶離警署

何談及證物處理,指案發現場的證物首先需要送往警署作記錄,包括需要化驗的證物。除非有很特別原因或請示過上司,否則絕大部份情況下都不應該把證物帶離警署。她在課堂上亦分享過警員不慎將證物帶回家,最後影響證物鏈而無法呈堂,並以此警惕學員。

不能帶證物回家屬不可違反的大原則

何在辯方盤問下稱,她印象中沒教授交通案件程序。辯方又問何是否曾說過:「個個環頭都唔同做法,到時聽返上級指示。」何稱這個說法好合理,承認她可能說過,但強調不同做法只是些少差異,不能帶證物回家這些大原則仍不可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