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科醫生冼卓鏗被控無妥善處理病人醫療紀錄 醫委會裁罪名不成立

撰文:林子慰 任葆穎
出版:更新:

骨科醫生冼卓鏗被投訴未有為其手術病人妥善記載醫療紀錄,缺乏脊椎疾病史、進行手術的臨床原因以及與病人討論手術風險的記載。醫委會研訊小組今日(22日)表示,沒有實質證據證明相關控罪,外加病人手術同意書及磁力共振報告中有相關資訊,裁定冼卓鏗罪名不成立。

骨科醫生冼卓鏗(右後)及其代表團隊。(任葆穎攝)

案情指,病人邱成強(音譯)腰痛超過一年,在2020年4月27日首次向涉事醫生冼卓鏗求醫,同年5月20日接受腰椎L4/5節的椎板切除及經椎間孔腰椎融合手術,過程順利。病人於2024年向醫委會投訴,冼卓鏗沒有妥善記載其醫療紀錄。

控罪指,涉事醫生冼卓鏗被指於2020年4至8月期間,未有妥善記載其醫療記錄,包括(一)未有充分記錄病人的脊椎疾病史、脊椎身體檢查結果、進行L4/5椎板切除術的相關診斷影像資料; (二)未有記錄進行手術的臨床原因,包括有否考慮手術或對病人其他腰椎節段有退化性的改變、或出現頸椎狀況;(三)沒有記錄與病人討論手術風險和好處、以及其他替代方案。控罪指,就所指控的事實,無論是單獨還是綜合而言,都構成專業不當。

醫委會秘書處代表大律師高麗盈表示,比對病歷與被告證人陳述書,病歷顯然不完整。被告的證人供詞稱,病人曾指,於2019年,即接受手術前約一年,分別在東區醫院及威爾斯親王醫院接受治療,持續超過一年但效果不佳。他亦曾服用止痛藥超過一年,不過被告未有將相關資訊記載於病歷。

病人術後發現頸椎脊髓病變 指控術前評估未發現

控方傳召專家證人郭醫生出庭作供。郭的證人供辭時提到,病人在8月、即手術後發現有頸椎脊髓病變的臨床徵象。由於脊髓病變是一種慢性疾病,故在手術前的評估應該發現得到。不過,手術前的醫療紀錄未有提及該病。

郭指出,病人的磁力共振(MRI)報告顯示,其L2/L3等其他椎節亦出現退化,惟醫療記錄未充份解釋,為何排除其他椎節而僅做L4/L5節手術。他指,當其他非入侵性治療包括服藥等無效時,手術才會被考慮作治療方案,但其報告中未有提到其他非入侵性治療的選項。郭形容該份醫療紀錄「not Ideal(不完美)」,令到其他人未能理解施行手術的原因。

他又指,病人有長期脊椎狹窄症的病史,必須向病人具體講述可能出現的神經系統併發症、以及因病情以致恢復期延長的風險,並記載於醫療報告中。他同意在繁忙期間無可避免要做簡短紀錄,但應在另一日予以補充。

控辯雙方專家證人同意施行手術恰當

辯方代表大律師羅蔚山則指,今次控罪涉及紀錄的完整性,控方亦非指控涉事醫生治療不當,控辯雙方專家證人均同意就L4/5節進行手術是恰當的。辯方亦一度質疑,控方未在案情中具體列出涉事醫生遺漏甚麼病歷資訊,又質疑引述的證據由辯方提出,而非建基於秘書處的證據上,對辯方構成不公。研訊小組主席霍泰輝回應指,研訊小組裁決時會作出考慮。

辯方代表又說,無資料證明被告知悉病人以前的脊椎情況,認為被告在此情況下無須記錄。她又表示,磁力共振報告亦屬於醫療紀錄,認為醫生無需就磁力共振報告再用手寫相關資訊。另外,被告曾在病人進行磁力共振報告後,於臨床紀錄中寫「MRI顯示L4/5嚴重狹窄,其他節段輕微狹窄」,已解釋為何只針對該節段進行手術。至於無記錄與病人討論手術風險和好處,辯方指相關事宜已記錄於病人簽署的手術同意書中。

骨科醫生冼卓鏗。(林子慰攝)

研訊小組在判詞指出,控方沒有實質證據證明被告沒妥善記錄病人醫療紀錄,並接納辯方證供,裁定被告3項罪名均不成立。小組指,控方專家證人批評醫療紀錄「not Ideal(不完美)」,惟沒有列舉評分標準,認為專家證人對醫療紀錄的標準或較正常高。

研訊小組主席為中大醫學院前院長霍泰輝,成員包括港大微生物學系名譽助理教授龍振邦、大律師王洛媛、香港病人政策連線主席林志釉、精神科醫生林翠華,法律顧問為吳焯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