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人帶貓公園散步被無理阻撓趕 投訴特首辦後康文署職員鞠躬道歉
一名女子早前帶同愛貓到康文署轄下公園散步,屢次被前線保安人員無理阻撓及驅趕,更有康文署場地主管揚言向她發告票。女貓主5次透過政府熱線1823投訴,以及去信特首辦反映不滿。最終,該名康文署場地主管因誤解法例當面向貓主鞠躬道歉。
女貓主吳小姐昨天(10日)在社交平台Instagram「pika.pikachu.0522」發布影片,展示由2021年起5次就帶貓公園散步被阻撓驅趕事件,透過政府熱線1823投訴,其中3次涉及同一個康文署公園。最近一次是今年8月初,女貓主遇同類阻撓事件,曾向前線保安人員解釋,根據《遊樂場地規例》第12條,無禁止妥善受管束的貓隻進入,惟被拒接納。雙方爭論期間,保安致電康文署場地主管,主管聲稱場地不准任何寵物進入,更揚言向女貓主發告票。
當年法例是針對狗隻可能帶來的衛生及安全問題而施加限制,並非貓隻。因此,市民可攜帶貓隻進入「請勿攜犬進入」的遊樂場地及公園,與其他一般市民同樣須遵守《遊樂場地規例》所訂定的其他要求。事主其後親身前往公園辦公室希望跟進事件,惟未能聯絡負責人。今年8月中,她去信特首辦反映不滿,要求部門正視法例原意及加強前線培訓,尤其管理人員混淆「請勿攜犬入內公園」、「寵物公園」及「寵物共享公園」的定義。
至今年8月底,康文署聯絡事主,承認「工作表現絕對有改善空間」。9月24日,曾揚言票控事主的康文署場地主管,在經理陪同下向事主當面道歉,承認「因為我唔係咁熟悉條例,真係唔好意思,我應承過同你道歉,我而家鄭重同你講對唔住」,隨後鞠躬。事主亦即場向場地主管表示欣賞其負責任的態度。她說,寵物友善政策不是形式主義,一邊在進步一邊在後退,希望大家都理解法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