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協前主席陳朗昇就阻差案欲上訴終院被拒 官指未提出可爭辯理據
前記協主席陳朗昇採訪元朗朗屏邨業主大會前,拒向女警出示身份證,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判囚5天。高等法院本年5月駁回陳就定罪和判刑上訴後,陳有意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暫委法官王詩麗今(6日)頒判辭(HCMA468/2023),指陳未能提出合理可爭辯的法律理據,因此拒批上訴許可的證明書。
根據終審法院網頁,陳已向終審法院直接申請上訴許可。
上訴人陳朗昇,被控於2022年9月7日,在旺角奶路臣街38號麥花臣場館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員26781。
陳自言向警員問多幾句 換來數年訴訟
陳朗昇在庭外指,對結果不感到意外,又指涉案所謂的「阻礙」只涉數分鐘。而他的身份證資料曾遭警員刻意在直播鏡頭前面展示,於涉案時感到擔心,所以向警員「問多幾句」,最終引致這宗長達年多的訴訟。
他又指,當時前往採訪,不應被視為可疑,即使日後在終院勝訴:「呢個公道係攞唔番。」但仍希望終院對警員截查的權力進行詮釋,亦加以規範。
陳對法例賦予警方的權力提出質疑
暫委法官王詩麗在判辭指,陳提出的法律爭議為,在其他法定條文,例如《公安條例》第49條或《入境條例》第17C條之外,《警隊條例》第54條是否賦予警員權力,要求他人出示身分證明。陳指該爭議影響涉案女警是否正當執行職務,關乎陳的定罪是否成立。
認為需有合理相信才能行使權力
陳亦指,根據《公安條例》第49條,要求他人出示身分證明的要求為「合理相信」,而《警隊條例》第54條的門檻則為「行動可疑」,後者的門檻較低。如果54條被解釋為同時賦予查驗身分證明的權力,便可能影響警員日常在公眾地方截查市民,以及市民的基本權利。
官認為條文已清晰列明警員的權力
惟王官指,第54條列出警員可「截停該人以要求他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該警務人員查閱」,語句連貫,用詞亦不含糊,清楚賦權警員在該條文所述的情況下,可截停並檢查該人的身分證明文件。
認為陳只是憑個人觀點提出意見
王官認為,陳提出的爭議,漠視第54條的清晰用詞,而只是單單依據其對該條文和其他相關條文的個人觀點,提出見解,並包裝成第54條的詮釋問題。王官不認為陳提出的爭議,是一個真正的法律爭議。即使是一個法律論點,它也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