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5學生涉參與二號橋衝突 官指留現場起鼓勵作用 全暴動罪成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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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二號橋前年11月發生激烈衝突,5名中大男女學生被指參與暴動受審,案件今(3日)在區域法院裁決,其中一名被告當日身穿護脛手袖,並被指走入示威人群,他辯稱事發數月已束黑衣及戴豬嘴,以展示其政治立場,惟法官認為行為與他聲稱想離開的想法並不一致,未有接納其解釋,而另4留守現場的被告,亦肯定曾身處現場並起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裁定5人全部暴動等罪成,並把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求情及判刑。

4男1女被告均為中大學生

4男1女被告:劉晉旭(22歲)、符凱晴(23歲,女)、高梓斌(23歲)、陳歷釋(20歲)及許貽顓(22歲),涉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參與暴動,他們全為中大學生。

他們各被控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分別以防毒面罩、頭套及圍巾等蒙面。符凱晴及許貽顓另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符涉管有一個螺絲批和一個金屬鎚頭,許則被指管有一個扳手。

二號橋曾發生4次衝擊

控方案情指,當日中大二號橋發生暴動,示威者4次以垃圾車作掩護,衝擊警方防線,警方在第4次衝擊後,才展開驅散及拘捕行動,5名被告當場被捕。

穿黑衣戴豬嘴為展示政治立場

首被告劉晉旭自辯時曾稱,他事發前數月已穿黑衣及戴豬嘴,以展示其政治立場。事發當日中大停課,他本想盡快離開校園,不想被人誤會為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一分子。

官認為首被告證供不合情理

不過,法官認為首被告穿上護脛及手袖走入示威者人群,這些行為與其想離開的想法不一致,直言證供不合情理、不可信。雖然法庭不能肯定他何時抵達現場,然而他在第4次衝擊後的驅散行動後,短時間內被捕,身處位置與暴動範圍接近,不可能在驅散前一刻才抵達現場,認為他是自願留守,目的為衝擊警方防線。

2019年11月12日,示威者與警方曾在中大二號橋上有激烈衝突。(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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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想參與已有足夠時間離開

至於其餘4名未有出庭自辯的被告,法官認為他們若不打算參與其中,必有足夠時間提早在第4次衝擊前或期間離場,但他們卻選擇逗留現場,而裝束亦與其他示威者相同,肯定曾身處暴動現場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由於5人曾參與暴動,亦沒合理辯解下蒙面,因此同裁定他們使用蒙面物品罪。至於次被告符凱晴及第5被告許貽顓,涉藏螺絲批、金屬鎚頭和扳手的罪行,法官認為沒有證據顯示物品與課堂或學生活動有關,加上他們有參與暴動,裁定他們管有的目的為作非法用途,因此同樣罪成。

案件編號:DCCC 36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