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六四集會案上訴得直獲減刑 料3月服畢現有全部刑期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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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香港眾志黃之鋒和前觀塘區議員梁凱晴,被指參與2020年的六四集會,兩人承認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分別被判囚10月和4個月。他們均就刑期提上訴,上訴庭今(19日)聽取陳詞後,駁回梁凱晴的上訴,但批准黃之鋒減刑兩個月至8個月,而黃連同另外兩案的總刑期,亦由原本的27.5個月,減至23.5個月,料本年3月服畢所有刑期,惟他涉初選案至今未有獲准保釋。

黃現正就3案服刑

黃之鋒因渉2019年6.21包圍警總案,被判囚13.5個月,他另外因同年的10.5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違反蒙面法,被判囚4個月。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就六四集會案判他監禁10個月,並和之前兩案的刑期分期執行,三案的總刑期因此為27.5月。

黃之鋒與梁凱晴均有就判刑上訴,但只有黃獲准減刑。(資料圖片/李澤彤攝)

黃因涉初選案被還柙

上訴庭今批准黃就六四集會案的刑期上訴,該案的刑期由原本的10個月,減至8個月,其中6個月的刑期則與其他案分期執行。三案的總刑期,亦減至23.5個月。若黃之鋒服畢該三案的刑期,可於本年3月出獄,但黃亦因涉及初選案而被還柙。

梁凱晴就刑期上訴被駁回

至於被判囚4個月的梁凱晴,已於去年7月出獄,她今日未有到庭,其上訴即日被駁回。法官表示,將日後頒佈判辭,解釋理據。

代表黃之鋒和梁凱晴的大律師今陳詞時指,認為本案的判期屬過重,並認為即使考慮黃之鋒是保釋期間干犯本案等因素,其量刑起點應為11個月,原審法官則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為並不恰當。

案件編號:CACC10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