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集結案|人民日報批美要求放人荒謬 指黃之鋒等人圖癱瘓政府

撰文:吳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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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香港眾志黃之鋒、荃灣區議員岑敖暉、南區區議員袁嘉蔚及觀塘區議員梁凱晴,去年6月4日參與六四集會,被控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4人認罪,法官陳廣池上周判黃之鋒入獄10個月,其餘3人被判囚4個月至半年。
官媒《人民日報》以「法治精神不容褻瀆 外來干涉不能得逞」為題發表評論文章,批評有美國政客要求釋放四人,是完全背離法治精神,嚴重違背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
文章又將案件定性為「有蓄謀地企圖以大規模非法集結挑戰警方權威、癱瘓政府管治的惡劣行徑」,但文章未有提及,黃之鋒等4人因何事被捕和被判囚。

文章指,判決嚴格按照香港《基本法》和香港司法程序執行,事實充分、程序合法,批評美國個別政客在推特上發文,要求政府立即釋放四人,形容是「何其荒謬無理」,「他是想另謀職業,來香港作法官嗎?如果是,他至少得先補一堂香港法律課,然后再看看自己能否有資格當法官。」文章指,任何外國勢力都無權說三道四、橫加干涉,「美國一些政客不知道哪裡來的底氣,竟公然造勢要求釋放已經認罪的被告,企圖插手香港正常、正當的司法審判,不僅完全背離了法治精神,而且嚴重違背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

文章形容四人是「反中亂港分子」,有蓄謀地企圖以大規模非法集結挑戰警方權威,又形容是「癱瘓政府管治的惡劣行徑」,稱「為世界上任何一個法治社會所不容」,「正如本案法官宣判時指出,被告明知集會未經批准但仍然參加,是故意及有預謀、公然犯法,必須判以阻嚇性的刑罰,以反映本案的嚴重性、以儆效尤,避免其他人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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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又引用美國法例及案例,論證六四集結案判決的理據,稱非法集會在美國是被法律明文禁止的,任何參與非法集會者都將面臨法律的嚴懲,其中在亞利桑那州,非法集會是一級重罪,最高可判處2500美元罰款和6個月監禁,因此本港區域法院對香港的非法集會參與者依法作出判決,完全是以法治維護公道正義的體現,「美國一些政客對此妄加非議,這是明目張膽地將政治操弄凌駕於法律之上,令人不齒。」

文章在文末批評,美國政客抱持虛偽的雙重標准,一再干擾、阻撓香港司法機關依法辦案,包庇和美化違法犯罪分子,公然站在香港法治與秩序的對立面,站在香港廣大民眾的對立面,稱美方干預香港事務和中國內政的企圖注定是徒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是以法治維護社會秩序、維護民眾切身利益的必需。尤其值得強調的是,有效遏制外來干涉,維護國家安全、確保香港長治久安和繁榮發展,中國完全有這個決心和信心,更有足夠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