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記者政總外裸跑 脫妨擾罪 公眾地方露體罪囚3周准緩刑1年

撰文:劉安琪
出版:更新:

曾於《蘋果日報》任記者的女子,涉於去年在金鐘政府總部外裸露身體、藏有大麻及妨礙特務警員,案件今(20日)在東區法院裁決,暫委裁判官何慧嫻指被告邊衝入封鎖區邊脫衣,之後便自行停下,過程不足一分鐘,充其量為特警帶來不便,不構成妨礙,裁定其罪脫。但她早前已承認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及管有危險藥物兩罪,何官指被告在政總外脫衣,行為尤大膽及嚴重,判她入獄3星期,緩刑12個月,另就管有大麻罰款2000港元。

被告鍾梓儀(25歲,文化記者),承認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和管有危險藥物兩罪,但否認妨礙罪,控罪指她於2021年7月10日,在金鐘政府總部外添華道,在公眾人士目睹的地方猥褻暴露其身體,並藏有1個膠袋載有6.72克草狀大麻,及一支捲煙載有0.16克草狀大麻;她否認妨礙特務警察行使或履行其職責。

女被告鍾梓儀脫妨擾罪,但就露體被判入獄3星期准緩刑1年,她離庭時露出V型手勢。(劉安琪攝)

自行停下無對特警做任何事

何官裁決指,涉案特警當晚曾勸阻鍾步入封鎖區,但她未有理會,並說:「阿Sir,追我啊。」之後更脫去上身衣物。整個過程少於一分鐘,鍾只是由一個出入口跑到另外一個出入口,之後亦主動停下,沒有對特警做出任何事情,更沒有反抗。

充其量只對特警帶來不便

至於特警稱因擔心她會傷害自己或他人,故施用胡椒噴霧,只是其個人判斷,並非被告的行為所致。故認為鍾當日的行為,充其量只為特警帶來不便,需花多少少時間處理,而不構成妨礙。

求情指案發時受大麻影響

辯方律師之後就鍾早前承認的兩項罪名求情,指鍾小時候與父親失去聯絡,66歲的母親則患有妄想症,約5年前已喪失工作能力。鍾案發時受大麻影響,但管有份量不多,事後認罪亦顯示其悔意。

政總外脫衣尤其大膽

何官判刑時指案情嚴重,鍾在政總外脫衣,尤其大膽,接納當日見到鍾脫衣的人不多,考慮到被告初犯,判其囚3星期,緩刑12個月;至於管有危險藥物則判罰款2000港元。

案件編號:ESCC275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