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投訴減惟民望跌 接納質詢比率降 法律學者:監警制度要改變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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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隊過往有警監會監察,2009年6月起升格為法定機構監警會,但制度是先由警隊自查,再交監警會審核,且警方亦非必須遵從監警會決定,令監警會被譏為「無牙老虎」。7年已過,雖警隊投訴較7年前大減約1,500宗,但不代表民望高企,市民對警隊滿意度及投訴警察制度信心,近年均不足50%。另警隊接納質詢如更改投訴調查結果等的比率,由10年前平均約70%跌至近年約60%,有前委員指,監警會已難有制衡作用,有必要擴權,如擁有調查權、規定警方須採納監警會決定等。

監警會法定職能是審核投訴警察報告,在投訢制度中飾演監察及制衡角色。(資料圖片)

《監警會條例》於2008年在立法會三讀通過後,翌年警監會升格為法定機構,並易名為監警會,賦權自行招聘秘書處人員,一改過往由公務員借調。不過當年民主黨涂謹申的修正案全被否決,令監警會與警監會一樣「三無」,即無調查權、定案權及處分權,投訴機制依舊分兩層,先由警方投訴警察課內部調查,再把結果交予監警會審核,即使監警會不同意調查結果,警方也不一定要依從。

傘運後警隊滿意度下滑

據統計,監警會於2009年6月正式成立後,警方接獲投訴趨減,由2009/10年度3,686宗,2014/15年度減至2,159宗,但不代表警方形象趨正面,據港大民研,市民對警隊滿意度淨值自2013年後,便開始不足50%,前年雨傘運動後更屢見新低,去年下半年跌至28.7%。市民對投訴警察制度的信心亦愈見減弱,據監警會調查,對制度有信心的受訪市民由前年52%,逐步滑落至今年39%,沒信心的市民更達32%,為近4年來新高。

近年警隊接納質詢比率不足六成

實際運作上,警隊也未見對監警會「言聽計從」。由警監會2003至2008年,以及監警會2009/10至2014/15年度共12份年報,顯示監警會成為法定機構後,向警方提出多項質詢包括「更改調查結果分類」、「改善警隊常規和程序建議」、「行使警權理由」、「澄清調查報告資料」等,平均約59.28%獲警方接納,較警監會最後6年平均71.72%接納率,跌約12個百分點。

更改分類質詢僅逾五成接納

監警會審核後的調查結果建議分類有6種,包括「證明屬實」、「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無法完全證明屬實」、「無法證實」、「並無過錯」及「虛假不確」。監警會向警方質詢中,以「更改分類」最多,惟自2009/10年度至2014/15年度,獲警方接納的平均比率為55%,比警監會最後6年的比率平均達67%,少12個百分點

前監警會委員馬恩國表示,警方不會無理「撐到底」,他舉例稱若投訴警察課將1宗個案分類為「並沒過錯」,而監警會分類為「證明屬實」,雙方經過多次共商後,或會分類為「無法完全證明屬實」,尋求彼此接受到的結論,此為近年常見處理方法。

被投訴者愈高級 警隊態度愈強硬

有資深委員坦言,職級愈高的警察若遭投訴,警方立場愈強硬,過去曾有2宗嚴重個案涉警司級,即使監警會認為投訴屬實,惟警方堅拒接納,膠着3、4年。有委員也指警方對臨近退休同袍亦較寬鬆,處分會酌情處理,盡量不影響退休金安排。

控方指,七警當天帶曾健超到變電站是為了向他施襲。(無綫電視截圖)

擴權建議:警方須採納監警會決定、調查權

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批評,監警會只是檢視經警方調查的投訴,無直接調查權是非常被動,若警方「企硬」,「監警會亦無能為力」。當監警會與警方有嚴重分歧,監警會可據《監警會條例》第30條,向特首作出有需要的報告,但前委員、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指,若特首收到報告後不跟進,仍會是「繼續各有各道理」,失去施壓效果,故提倡政府應賦予監警會調查權,就特別個案調查。理大社會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鍾劍華也指,最少要令警方必須採納監警會決定。

警協會:要以公平公正為原則

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陳祖光指,有關建議涉及調查權力和被調查者的權利等,故未有具體建議前,難作評論,但強調一切應以公平公正為原則。警方回應指,處理投訴個案分類及監警會質詢時,投訴警察課都以事實與證據作分析及判斷。監警會發言人指,秘書處收到投訴警察課解釋後會再研究,並提交予委員組成的審核小組,有需要時會與警方商討,待秘書處和委員均接受解釋,才會通過個案。

英國今月初由黑客組織「匿名者」發起的年度遊行,警方拘捕多名示威者。(李澤彤攝)

英澳監警機關擁調查權 可轉介刑事檢控

獨立監警機構有直接調查權現時在英國、澳洲等地都已實行,當中英國只會直接調查嚴重個案,且可轉介刑事檢控;而在澳洲,投訴對象可不只是警察,甚至可是警隊政策。加拿大安大略省則設有獨立檢視警察專員公署(OIPRD),若認為投訴中有嚴重指控屬實,警方須就此展開紀律聽證會,若投訴經聽證會後成立,聽證官考慮各因素後,會決定懲處方式,包括扣工資、降級,甚至解僱。

英設上訴機制 有權轉介檢控署

英國英格蘭和威爾斯均設有獨立警察投訴委員會,規定警方須匯報所有被投訴個案,委員會有權決定自行調查或交回警方自查。投訴人若不同意調查結果、認為有關部門沒按所有證據調查、不將投訴個案轉介檢控部門等,均可上訴,若上訴得直,委員會將指示相關首席警官處理。另若委員會調查後,認為涉事警察犯罪,可將調查報告直接轉介給英國皇家檢控署處理。

美國及澳洲的監警機關亦擁直接調查權。澳洲聯邦監察使公署轄下有關的申訴專責組織(Defence Force Ombudsman)除可直接調查,市民連警方政策也可以投訴。美國首都華盛頓則設有投訴警察辦公室,並且設立24小時熱線,方便處理市民投訴。

加國辦聽證會 懲處包括扣工資、解僱

加拿大安大略省則設有獨立檢視警察專員公署(OIPRD),雖不會刑事調查,但若公署認為投訴中有嚴重指控屬實,警方須就此展開紀律聽證會,由高級警官或法官聽證,公署調查員可出席作證。若投訴經聽證會後成立,聽證官考慮各因素後,會決定懲處方式,包括扣工資、降級,甚至解僱。投訴人及被投訴警察任何一方不滿結果,可於30日內向該省的民事警察委員會(OCPC)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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