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近滿分仍遭6所名校拒收 美國高校「種族優待制度」歧視亞裔?

撰文:藺思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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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佛羅里達州(Florida)18歲華裔生Jon Wang,在剛結束不久的SAT考試(大學入學考試)中取得近乎完美的成績(1590/1600),其高中GPA為4.65,並曾經贏得佛州學術知識競賽的冠軍;他還熱衷於高爾夫運動,甚至為此寫了一個針對青少年高爾夫的數據分析程序,並在美國青少年高爾夫(AJGA)排名中位列前200。即便擁有如此出眾的成績與履歷,他仍未能跨過哈佛、MIT等六所名校的招生門檻,繼而再度惹起對當地大學收生制度的歧視討論。

「大學說亞裔學生不夠有熱情,只是去做父母讓我們做的事,但至少在我的經歷中,事實並非如此。我在高爾夫訓練上下了許多功夫,甚至也因此傷心流淚,但這是我想做的,而不是別人叫我做的。」Jon Wang最終入讀佐治亞理工學院(Georgia Institute of Technology),他認為原因不在於這些學校在拒絕亞裔學生時給出的堂而皇之理由,而是高校收生時採取的「優惠性差別待遇」政策。

一些倡議團體認為,在《平權法案》(Affirmative Action)的推動下,美國高校最初為確保少數族裔在校園內有充足的代表性、將種族納入收生考量的這項舉措,損害了亞裔和白人學生的利益。近年來,這些針對美國高校的社會和法律鬥爭持續發酵,兩項關鍵的法律訴訟預計將於本月內在最高法院畫上句號,對美國高校未來的收生政策或產生深遠影響。

「優惠性差別待遇」面臨審判

在美國,基於種族的收生配額制度屬於違憲,但學校可以將種族與學生的其他條件因素——如學業、社區服務、體育運動甚至性格等一併納入考量,事實上這也是許多高校當前的做法。以哈佛大學為例,該校會基於申請人的學術、課外活動、體育運動、推薦和性格整合出整體評分,但種族、低收入家庭背景等因素也可能影響學校的錄取決定。據《華盛頓郵報》和VOX新聞網報道,現實中種族因素往往在學生綜合條件很接近時才發揮作用。

Wang對霍士新聞(Fox News)表示:「我把我的考試成績發給學生公平入學組織,之後他們根據模型進行演算。他們告訴我,我作為一名亞裔美國人通過哈佛申請的概率是20%,但如果我是非裔美國人,我的通過概率為95%。」

本月,哈佛大學和北卡羅來納大學(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面臨的兩項種族歧視訴訟將在最高法院受審,兩項均由保守派法律策略家布盧姆(Edward Blum)領導的「學生支持公平招生」組織(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發起,北卡羅來納大學被指在錄取過程中給予少數族裔優待,傷害了白人和亞裔申請者;Wang以原告身份加入的哈佛大學集體訴訟中,哈佛則被控歧視亞裔申請者。

哈佛大學:哈佛大學被指在收生程序中歧視亞裔美國人。(Reuters)

若學生支持公平招生組織勝訴,允許高校在收生時將種族及其他因素一併納入考量、來優待「未被充分代表的少族種裔」的格魯特訴布林格案(Grutter v. Bollinger)可能會被推翻,甚至禁止高校考慮種族因素。

上述兩間大學均否認這些指控,認為種族只在少數收生案例中起到了決定性作用。哈佛大學更指,多年來該校招收的亞裔學生比例一直在增加,從2013年的20%增至2023年的29.9%。與此同時,黑人或非裔學生的錄取比例也從2020年的7%,增至今年的12%。

升學機構:需建議學生顯得「不那麼亞裔」

儘管學校在個別案例上是否涉及歧視難有確切證據,但在學生、家長甚至升學機構之間,亞裔學生在申請知名高校時不利幾乎是公認的事實,以至於許多學生會在申請時試圖淡化自己的亞裔特徵,甚至改變那些符合對亞裔刻板印象的興趣愛好——鋼琴、競技象棋等,來讓自己顯得「不那麼亞裔」。

德州大學申請諮詢公司Ivy Scholars的創始人Sasha Chada表示,其公司協助的拉丁裔學生往往會在大學申請中強調其族裔身份,以及他們參與西語裔文化組織的活動,然而對於亞裔美國學生,他們經常給出相反的建議,讓他們迴避那些「典型的亞裔活動」,以提升入讀美國精英院校的機率。她對《紐約時報》表示:「這可不是什麼優差,我要去告訴九年級生(相當於香港的中三)有些樂器他們是不能碰的,有些學業追求是他們不能有的」。

圖為2020年3月10日,美國哈佛大學有學生於校園經過。(Reuters)

事實上,哈佛大學自己的研究機構OIR(Office of Institutional Research)於2013年進行的一項內部調查,也證實了學生和家長們的疑慮。長達10年的錄取數據和模型分析結果顯示,亞裔學生在申請時處於不利位置,但哈佛大學不僅從未公佈調查結果,也並未對此採取行動。

儘管亞裔身份的升學劣勢可能還有其他成因,學生支持公平招生組織對逾16萬名學生檔案分析報告顯示,在將性格因素列為五大評分範疇的哈佛大學,亞裔申請者長期在這一指標上落後於其他申請者,這就讓亞裔的劣勢究竟是基於種族或成見、還是單純的性格考量,變得更難以辨明。然而,校方會在申請者其他條件一致時,基於種族做出最終選擇,這種差別待遇是無需爭辯的。

一直以來,「優惠性差別待遇」的支持者將其視為對歷史上的不公義的糾正,在促成這種政策的格魯特訴布林格案(Grutter v. Bollinger)中,前最高法院大法官奧康納(Sandra Day O'Connor)就將其稱為歷史遺留的「必要之惡」,認為將在25年後變得不再必要。

然而,根據此前最高法院法官的咨詢,大多數法律專家認為最高法院將做出有利於原告Jon Wang的判決。這一美國高校收生制度中的「必要之惡」,或許很快也將要提前迎來終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