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高院稱「不能僅以出軌為由請求離婚」 網民熱議律師斥:荒謬

撰文:蔡苡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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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月2日在微信公眾號發布一篇《不能僅以「出軌」為理由,請求離婚》的文章,文中提到根據《民法典》就算婚後出軌,只要沒有同居行為,「就不能以此作為起訴離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為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引發網民熱議,「山東高法」「不能以出軌為由請求離婚」更雙雙衝上微博熱搜。

對「婚後出軌只要沒有同居就不能離婚」的說法,內地律師信金國曾發文駁斥。他提到,如果配偶不能僅以出軌為由要求離婚,「仔細想想,那另一方就可以明目張膽地出軌,這不是欺負人嗎?」斥責這種說法「荒謬」。

據了解,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月2日在微信公眾號發布文章指出,「就算你抓到你的配偶出去和別的異性開房證據,但這不屬於長期共同居住,不能以此要求離婚。」

文章解釋,根據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釋,離婚的法定條件是「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同時,也將離婚損害賠償則是「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條件。

王力宏李靚蕾離婚,李靚蕾大爆王力宏婚內曾多次出軌。(視覺中國)

文章指出,因此婚姻中的一方即使出軌婚外異性,「但是沒有長期、穩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認定為同居行為,就不能以此作為起訴離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為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

針對有內地網民疑問,「我抓到丈夫出軌的證據,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竟然判決不准離婚,為什麼?」文中指出,「那是因為證據僅證明你的配偶存在不忠誠行為,但是你沒有證明你配偶與他人同居,更沒有證明你們感情破裂。」

內文提到,從《民法典》以及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釋來看,「法律對於離婚的最新態度是:防止輕率離婚。」一方面對於登記離婚,法律新增30天離婚冷靜期;另一方面對於訴訟離婚,以司法解釋方式明確將「出軌排除在離婚的法定條件」之外,「只有背叛婚姻嚴重到重婚或者與他人持續、長期的共同生活,且要有充分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才可以判決離婚」。

但該篇文章引發許多網民質疑和討論,網民批評「那是要等到家暴才判離婚嗎?」「出軌還不能離婚?那誰敢結婚」「配偶不忠了,婚姻不就破裂了嗎?」,該話題迅速衝上微博熱搜,山東高院也刪除該篇爭議文章。

《澎湃新聞》查證發現,該文章並非是由山東高院首發,早在2021年1月,就已有類似微信公眾號文章在網上流傳,後被頻繁轉載引述和改寫,原出處和作者不詳。最後才被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號轉發,隨後遭到刪除。

山東高院的文章引發熱議。內地網民稱「結婚容易離婚難」,圖為內地演員趙麗穎與馮紹峰結婚時曬出的結婚證,兩人現已離婚。(微博@趙麗穎)

《澎湃新聞》指出,去年10月資深婚姻律師、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信金國曾在微博發文駁斥該文章說法。他提到,「仔細想想,那另一方就可以明目張膽地出軌,這不是欺負人嗎?對方都出軌了還不能要求離婚?可見這種說法多麼荒謬。」

信金國提到,「不能請求離婚」與「不能判決離婚」兩個概念差了不是一星半點,前者是訴訟權利的體現,後者是離婚權利的體現,就好像車牌搖號「是否有資格參與搖號」與「能否搖到號」還有一段距離。

他提到,事實上,就算沒有出軌行為,哪怕夫妻雙方只是感情不和,「任何一方都有權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信金國也指出,「是否判決准予離婚,需要經過法院進一步審理」。

對於起訴離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1079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但「感情破裂」的判定有許多解釋空間。

去年12月,江西新余市一對夫妻,在六個月內分別在深圳和江西提起離婚訴訟,在夫妻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之下,法院就是以「證據不足以證明感情破裂而不予支持」,女方小麗表示要提出上訴,男方彭某則表示,對不離婚的結果也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