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性侵風波|二人同涉強制猥褻判罰卻大不同?律師解讀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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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引起輿論熱議的阿里巴巴女員工性侵案有新進展,周三(22日),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以強制猥褻罪判處被告張國有期徒刑一年半。至於同樣涉嫌強制猥褻的王成文,則在此前被治安拘留15日。對於同樣涉嫌強制猥褻,二人判罰卻截然不同,有律師對此進行解讀,並表示王成文不被批捕的決定,是檢方結合走訪得出大量證據,頂著輿論壓力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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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早前報道,女事主周某事發後在網上發文,指控上司王成文要求她陪客戶張國喝酒,其被灌醉後先遭張國猥褻,其後王成文進出其酒店房間4次並強姦她。在向公司HR反映無果之後,周某還一度在公司內派發傳單維權,事件引發軒然大波。

法院經審理查明,去年7月27日晚,張國在參與宴請時與周某初次相識,趁對方醉酒之機,在餐廳前台附近及包廂內對其實施猥褻行為。翌日7時許,張國到周某所住酒店房間內又對其實施猥褻行為。法院認為張國違背婦女意志,趁被害人醉酒之機進行猥褻,行為構成強制猥褻罪。公訴機關指控張國犯強制猥褻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張國無認罪、悔罪表現,應依法懲處,遂作出上述判決。

至於另一焦點人物王成文,根據去年8月14日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分局所發布的通告,他與張國都涉嫌強制猥褻罪,其曾四次進入周某的酒店房間,並在第二次對周某實施了強制猥褻行為,還購買了避孕套。不過同年9月6日,當局又發布通告表示按照槐蔭區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決定,依法對王終止偵查,並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王作出治安拘留15日的處罰決定。

對於二人同樣涉嫌強制猥褻,卻一人承擔刑事責任,一人僅僅是治安拘留的問題,輿論投以關注。對此,北京市京師(通州)律師事務所孫可律師及江甦法德東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藍天彬律師進行了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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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就法院的審理結果,藍天彬認為按照強制猥褻罪量刑一年半並不算很重,尤其張國有兩次猥褻行為,且其中一次在餐廳前台附近,疑似在公共場所實施猥褻行為。而就二人判罰的不同,孫可表示,王成文不被批捕的決定,是檢方結合走訪得出大量證據,頂著輿論壓力作出的。

據介紹,從《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強制猥褻行為的處罰來看,強制猥褻既可能是一種違法行為,也可能是一種犯罪行為,這需要從猥褻受害者的身體部位、猥褻行為是否具有暴力等強制手段、猥褻行為持續時間長短、猥褻對受害者造成身體或心理上的損害程度、對受害者性羞恥心的冒犯程度、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等進行判斷。綜合檢方整體的表述來看,王成文確實實施了猥褻女員工的行為,但他的強制猥褻行為違法程度尚且達不到犯罪的嚴重程度,而張國強制猥褻行為則已達到犯罪嚴重程度,所以王只是治安拘留,而張卻被判刑。

孫可還認為,猥褻他人是否構罪的關鍵,主要看是否使用了暴力等脅迫行為。根據《刑法》,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式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利用被害人醉酒不清醒狀態,可以納入到「其它方式」。張、王二人之所以有不同的處理結果,關鍵並不在於周某是否處於醉酒不清醒狀態,而在於張是否使用了暴力等其他脅迫手段。

另外,對於張國妻子質疑周某存在主動行為,藍天彬認為,如果女子存在下套行為或勾引行為,男子迎合,那這更傾向於屬道德問題,若屬實,女子甚至可能涉嫌誣告陷害。然而,如是女子醉酒狀態下的行為,那麼男子仍然可能構成犯罪。孫可則稱,這種「主動行為」主要看行為人在邀約時的主觀意圖,「我主動喊你來酒店聊天,可沒有主動喊你來酒店猥褻」。因此,這種「主動行為」或者說要約行為主要看被害人要約的內容,法院也是憑藉要約的範圍來判斷侵害人有沒有主觀的故意,受害人有沒有主觀放棄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