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原副部長孫力軍受賄等案一審被判死緩

撰文:姜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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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官媒央視報道,周五(23日),吉林長春中院公開宣判公安部原黨委委員、副部長孫力軍涉受賄、操縱證券市場及非法持有槍械一案,對被告孫力軍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併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此外,以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併處罰金10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併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孫力軍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要終身監禁 不得減刑、假釋

法院表示,根據孫力軍犯罪的事實、情節和對國家、社會造成的嚴重危害,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2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法院稱,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20年4月,被告人孫力軍利用擔任上海市衛生局外事處副處長,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綜合業務處處長,公安部辦公廳副主任、國內安全保衛局局長及公安部黨委委員、副部長等職務便利,為有關機構或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案件辦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間接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6.46億餘元。

法院表示,2018年上半年,孫力軍應他人請託,指使有關人員通過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等方式,影響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幫助他人避免損失1.45億餘元。孫力軍還違反槍械管理規定,非法持有2件槍械。

長春中院認為,被告人孫力軍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操縱證券市場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孫力軍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收受賄賂後為多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利用職權插手案件辦理,干預醫藥、金融等民生領域正常經濟活動,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孫力軍操縱證券市場,情節特別嚴重;非法持有槍械,情節嚴重,亦應依法懲處,並與其所犯受賄罪併罰。

法院同時指,鑑於孫力軍到案後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線索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能夠認罪悔罪,且積極配合追贓,大部分贓款贓物及孳息已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