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李滄區委前書記貪腐上億獲刑19年 曾安排2人伺服其起居飲食

撰文:林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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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青島市李滄區委前書記、一級巡視員王希靜,因貪污、受賄罪成,一審被判囚19年,罰款900萬元(人民幣,下同)。
今年4月,中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道,王希靜曾違規安排兩人專門負責照顧自己的起居飲食。

12月6日,山東省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透過視像形式,一審公開宣判王希靜犯貪污罪成,判囚15年,罰款600萬;受賄罪成判囚10年,罰款300萬。數罪併罰,王希靜終被判囚19年,罰款900萬,扣押在案的贓款及孳息,依法處置。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7月至2019年7月,王希靜利用擔任平度市委副書記、青島市李滄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與他人通謀,採取騙取、侵吞等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共7240萬元。

2011年11月至2020年初,王希靜利用擔任青島市李滄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土地出讓、工程款支付、工程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3975萬餘元。

青島市李滄區委前書記、一級巡視員王希靜因貪污、受賄罪成,判囚19年。(微信公眾號@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認為,王希靜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王希靜歸案後,如實供述貪污罪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調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罪的犯罪事實,以自首論,部分受賄系未遂;檢舉他人犯罪構成立功,積極退贓,認罪認罰。綜合考慮上述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

公開資料顯示,王希靜生於1964年2月,曾在淄博市工作,後調至青島,歷任平度市委副書記、青島市農業委員會副主任等職。2013年,王希靜任青島市李滄區委副書記、代區長,後任區長,2016年任李滄區委書記,2021年8月被查,2022年1月被雙開。

官方指王希靜貪圖虛名、弄虛作假,熱衷於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青島新聞網)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道,2014年1月至2021年春節,王希靜先後多次收受管理服務對象所送現金、購物卡等折合共計21萬餘元。 2014年2月至2021年8月,王希靜先後違規安排兩人專門負責照顧其飲食起居。 2016年下半年,王希靜違規安排使用國有資金購買裝修一套別墅,供其個人招待使用。

今年9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公開通報10宗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其中包括王希靜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亂作為假作為,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安排使用公款購買、裝修別墅供個人招待使用問題。

2017年至2020年,王希靜盲目追求財政收入「過百億」目標,要求職能部門虛增財政收入、編造虛假數據,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為追求政績,未經可行性研究論證,要求多家國企舉債投資,強行推進某建設項目,造成大量建築空置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