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曾為警隊10大英雄 王喜質疑警察欠編號委任證

撰文:葉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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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條例》的修訂在社會中引起熱烈討論,6月12日有不少示威者在政府總部集會,而警方在欠缺警告下暴力鎮壓和平示威者,期間施放150枚催淚彈、約20發布袋彈、及數發橡膠子彈,及後更將事件定性為「暴動」,引起廣大市民不滿。
市民廣泛討論,而曾被香港警隊選為十大英雄的王喜,當然亦有發表意見。至於王喜獲此殊榮的緣由,就是1989年7月24日晚上,尖沙咀喜利大廈十三樓發生一宗火警,正在附近巡邏的王喜聽說火場內有人被困,隨即奮不顧身闖入火場,才把第一個傷者抬上救護車,又再掉頭跑上十三樓搜救其他同袍,再救出一名剛由警校畢業的女警。王喜衝入火場勇救同袍,英勇故事輯錄成書,所以由他說警察的事顯得尤為有說服力。

王喜的專欄以《及早自首》為題,希望涉事警員及早自首。(王喜Facebook)

周二(18日)王喜在《晴報》專欄以《及早自首》為題寫了一篇文章。他寫道:「警察當值,絕無自願性質當義工,所以滿身裝備包括槍械及彈藥,絕不能在沒有高級警官發出命令下從槍房提取。高級警官也只能按照比他更高級的官員所發出的指示,制定行動綱領,詳列行動細節目標、人手調配、車輛裝備、槍械彈藥等。每一組別都由一名指揮官負責,一層管一層,井井有條。」

王喜又認為警察的每個行動都應按照規條,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和《警察通例》,無論在甚麼情況下,警察當值時都必須向公眾出示委任證或警察編號:「因此只剩一個可能性︰他們只是服從上級一個法律沒有賦予權力的命令。如果行動綱領有列明這命令的話,當然減省很多調查時間,否則就要花點耐性從這些人身上所佩戴、持有及使用的裝備或槍械,跟行動綱領對照,縮窄範圍,縱使這些可能已干犯嚴重罪行的人,被防毒面罩及頭盔保護,難以使用外耳比對來辨別身份。」

警察被大眾質疑12日當天在行動中過份使用武力。(資料圖片)

王喜又提出另一個問題,子彈數不能為約數:「根據槍房提取槍械彈藥記錄,就能將他們逐一點出,因為這是死數,不是約數。即是不可能出現阿甲開工時,取一枝點三八手槍及12發子彈,收工時,由阿乙還半枝點二二手槍及約七發子彈給槍房。」所以警察的每個行動亦應該被紀錄:「香港警察應該將當值時所有事宜都記錄在記事冊,如有需要呈堂作證,加上當更前訓示,指揮官都要檢閱當值人士,核對身份,如發現有人沒展示警察編號或沒有佩戴委任證,應即時處分及命令槍房拒絕向他發放槍械或裝備。」他又認為警察是一個集體:「講句題外話︰制服不是服裝,制服是一套身心約束,第一個被制服的就是穿上制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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