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法院三讀通過紓困條例 隔離檢疫者可領補償

撰文:彭琤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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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台灣立法院會今日(25日)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經費上限為600億元(新台幣.下同),而經衛生機關認定須隔離或檢疫者等,可申請「防疫補償」。
據悉,這是第10屆立法院首個三讀通過的法律案,也是立法院長游錫堃接掌立法院以來,第一次敲下議事槌。

首批包機回台的246名在檢疫所的台商在2月18日解除隔離。(中央社)

綜合台媒報道,台灣行政院會早前於2月20日通過因應新冠肺炎的特別條例草案,定名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分為防治、紓困、振興與罰則等4部分,共18條。此外,包括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及個別立委,共提出11個草案版本。

游錫堃昨日(24日)召集朝野協商,討論這12個版本,以及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所提修正動議,部分條文取得共識,保留條文在今天的院會表決處理。

疫情防治上,三讀條文規定,醫事人員及其他從事防治相關工作人員,應予補助或發給津貼,而公、私立醫療機構、法人、團體及其人員等,執行防治工作有績效者應予獎勵;若因執行防治工作感染導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應給予補償、補助各項給付或子女教育費用。

此外,三讀條文也規定「防疫隔離假」,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於隔離、檢疫期間,其任職的機關、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防疫隔離假;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者,亦同。

三讀條文明定,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的家屬,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接受隔離者、檢疫者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就接受隔離或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止期間,得申請「防疫補償」。

但有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的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防疫補償的申請,自受隔離或檢疫結束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相關防疫補償發給的對象、方式等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延燒,台灣高鐵特別針對票閘口等旅客較常接觸到的設備,每4小時就以酒精擦拭消毒。(中央社)

三讀條文也規定,因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等情形,致影響其生計者,主管機關應依社會救助法及相關法令予以救助。

三讀條文也規範,機關、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依防疫隔離假規定請假期間的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的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的所得額中減除;另外,給付員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的薪資,亦同。

三讀條文同時明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的產業、事業、醫療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及對其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醫療機構因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需要而停診者,政府應予適當補償。相關紓困、補貼等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考量防治控制須視疫情狀況採取適切的應變處置,三讀條文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許多台灣民眾全家出門都戴起口罩。(中央社)

哄抬防疫物資價格可處5年以下監禁

罰則部分,三讀條文規定,對公告防疫物資哄抬價格或無故囤積不售,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也可處罰;散播疫情相關謠言或不實訊息,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隔離措施者,可罰20萬到100萬元罰鍰;違反檢疫措施者,則可罰10萬到100萬元罰鍰。

特別條例施行期間,三讀條文明定,今年1月15日起到明年6月30日止,若期間屆滿,可經立法院同意延長。罰則部分,從特別條例公布日實施。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