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工廈業主改建單位作迷你倉 不遵從清拆今、修葺令罰款30萬元

撰文:蔡偉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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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指出,3名迷你倉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及修葺令,上月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約30萬元。

3宗個䅁均涉及將工業大廈的單位改建成迷你倉,第一宗個䅁涉及改建位於九龍鴻圖道一幢工業大廈內的4個單位,第二宗個䅁涉及改建位於同一幢工業大廈內的1個單位,而第三宗個䅁則涉及改建位於九龍成業街一幢工業大廈內的1個單位。

該些改建工程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並阻礙逃生途徑及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同時亦影響樓宇的耐火結構,違反《建築物(規劃)規例》及《建築物(建造)規例》,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及第26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及修葺令。

由於3宗個䅁的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及修葺令,故遭屋宇署檢控,有關業主於上月26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分別罰款約17.09萬、約4.02萬及約8.54萬元。

迷你倉每排儲存倉之間走廊狹窄。(香港01記者攝)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11日)指,違例改建引致阻礙逃生途徑及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及影響樓宇的耐火能力,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及修葺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及修葺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萬元。同時,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修葺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五級罰款(目前為5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