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平治車高速公路失控多次熄火 前車主遠程劫車判囚4年
撰文:林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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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深圳一名男子以其平治車(Mercedes-Benz;奔馳)作抵押向人借錢,後因無力償還,同意將車轉售予他人。惟他賣車後心生不滿,今年初竟用手機遠程控制,將正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平治車熄火,危害他人性命。
近日,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囚被告4年。
《南方都市報》報道,2023年10月,賴某經從事二手車租賃業務的鐘某介紹,用17.5萬元(人民幣,下同)購買一輛平治小型越野車。2024年7月,賴某以該車作抵押,向鐘某借款15萬元。同年12月,因賴某無力償還借款,經其同意後,鐘某將車轉售給被害人林某。
然而,賴某賣車後心生不滿,2025年1月1日清晨5時許,賴某在明知該車已出售給他人且車主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定位獲知車輛停放在深圳某汽修店門口,便叫一名代駕司機前往車旁,並用手機遙控啟動車輛,授意代駕司機將車開至東莞市某農貿市場附近交給賴某。然後,賴某將車開至深圳鹽田某花園負一樓停車場停放。
一小時後,林某發現車輛被盜,通過定位找到車輛並趕往鹽田將車開走。期間,賴某發現車輛啟動且處於行駛狀態,便通過手機遙控車輛,讓車輛多次「執行遠程熄火動作」,以阻止車主將車輛取回。
經查,賴某多次遙控車輛時,林某正駕車途經車流密集的高速公路和城市主幹道,由於無法正常操控車輛,情況十分危險。事後,經民警電話通知,賴某自行投案。經鑑定,涉案車輛價值14.58萬元。
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賴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綜合考慮賴某是累犯以及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法院依法以盜竊罪將他判囚3年,罰款6000元;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囚3年;數罪併罰,賴某最終被判囚4年,罰款6000元。該案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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