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51萬請陳小春「直播帶貨」僅賣出5000元 按摩器公司獲賠近42萬

撰文: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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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有關「直播帶貨」的糾紛案愈多愈多,內地有傳媒公司簽下價值51萬元(人民幣,下同)的直播帶貨合同,安排香港藝人陳小春和網紅一起賣按摩器,結果3場直播只賣出5000元,結果傳媒公司被商家告上法庭,廣州市中院近日裁決傳媒公司需返還41萬餘元服務費。

陳小春近年多在內地發展,早前卻捲入「直播帶貨」的糾紛案。(影片截圖)

內媒《上游新聞》25日報道指,據判決書資料,去年10月,一家按摩器公司與一家傳媒公司簽訂一份有關當年雙11直播推廣的協議,傳媒公司需提供16場次直播銷售推廣活動,其中10場由粉絲總量大於1000萬的達人執行,6場由其他明星達人主播執行。

在按摩器公司按約支付51.5萬元服務費後,傳媒公司向按摩器公司發來新的合同(《雙11直播更改說明》),將原來16場直播的主播執行人,改為實際安排陳小春加3名網紅,並約定服務費減少10萬元。

在去年11月5日下午,陳小春「直播帶貨」時,由於沒有在直播間上商品鏈接,導致僅直播幾分鐘按摩器公司商品就被下架。其後傳媒公司當日晚上安排了陳小春的助理補播,4場直播完成後,按摩器公司的商品銷售額僅5000餘元。

廣州市中院二審審理後認為,《雙11直播更改說明》中將原合同中的16位主播變更為3位網紅和陳小春,但同時說明其他合同內容不變,即未將直播場次從16場變更為4場。此外由於陳小春未完成「直播帶貨」,陳小春助理也不是原合同約定的流量主播,傳媒公司實際安排直播成功共計只有3場,因此傳媒公司嚴重違約。

此外,法院又指,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回報率保證,直播銷售保底數額高達100萬元以上,但實際直播後的銷售額僅為5000元,繼續履行合同由傳媒公司補播顯然已經無法實現合同目的,所以按摩器公司不再要求補播並且要求退款合理。法院最終判決傳媒公司按照未能直播的場次比例賠償近4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