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身女性凍卵案」一審敗訴 如何合理保護女性生育權?

撰文:林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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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宗「單身女性凍卵案」有新進展。
2018年,30歲的徐棗棗希望凍卵,卻被醫院以單身及非醫療目的為由拒絕,她之後以「一般人格權糾紛」案由起訴醫院,要求法庭判定院方為其提供凍卵服務。
7月22日,案件當事人徐棗棗收到一審判決書,法院駁回其所有訴訟請求。她昨日(7月31日)表示,下周將向法院提交上訴書。

《澎湃新聞》報道,徐棗棗提供的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內容顯示,朝陽區法院認為,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北京婦產醫院拒絕向徐棗棗提供凍卵服務這一行為是否構成對徐棗棗的一般人格權的侵害。法院認為,北京婦產醫院拒絕為徐棗棗提供凍卵服務的行為不具有違法行為,不構成對其一般人格權的侵害。

法院指出,《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等相關規章和技術規範中,明確規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用必須以醫療為目的,且明令禁止為不符合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規和條例的夫婦和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

法院認為,徐棗棗作為單身女性,在本人身體健康的情況下,向北京婦產醫院提出的凍卵服務要求,並非基於醫療目的,也不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其以延遲生育為目的向醫院提出的凍卵服務要求,並不符合上述部門規章和技術規範的規定。因此,醫院拒絕為其提供凍卵服務,並未違反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章及技術規範的要求。

法院認為,徐棗棗要求北京婦產醫院停止對其一般人格權的侵害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對徐棗棗基於北京婦產醫院構成對其一般人格侵權提出的本案全部訴訟請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單身女性凍卵案」當事人徐棗棗。(微博@每日經濟新聞)

凍卵或面臨商業化?

北京協和醫學院人文和社會科學學院教授、倫理與法律學系主任睢素利指出,女性取卵智對身體帶來一定程度傷害;卵子復蘇後臨床妊娠率不穩定,此時女性會成為高齡產婦,受孕存在困難,保存生育力的期望可能無法實現。同時,她對凍卵可能面臨商業化的情況表示擔憂,認為為推遲生育而凍卵不應該受到鼓勵。

北京協和醫院生殖中心醫生鄧成艷表示,凍卵最初目的是通過輔助生殖技術實現生育。惟現有研究數據表明,相較於正常妊娠生育的孩子,通過試管嬰兒手段生育的孩子或更早出現老年化的疾病,這些疾病與體外培養胚胎是存在一定關係。

中國醫學科學院/北京協和醫學院人文和社會科學學院副教授張迪認為,應首先開放醫學原因的凍卵,只有充分獲得社會原因凍卵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依據,且具備完善的商業化監管體系下,方可考慮開放社會原因的凍卵。

保護單身女性生育權

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高級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倫理學與道德建設研究中心生命倫理研究所所長邱仁宗認為,單身女性要求凍卵能夠得到倫理學辯護,而禁止單身女性凍卵實際侵害了女性身體權,違反性別平等原則。

邱仁宗指出,女性基於醫學理由和非醫學理由要求凍卵,並無道德意義上的區別。他認為,非醫學理由凍卵是未婚女性基於身體權和生育權非常合理的訴求,「在分析非醫學理由凍卵可能存在的傷害後,可以發現這對他人和社會並無傷害,故傷害論證不能成立」。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教授石佳友認為,應區分凍卵和輔助生殖技術,凍卵不一定會直接導向輔助生殖技術,單身和已婚女性受到的凍卵技術風險沒有區別,「儘管需要區分醫學原因和社會原因凍卵,但如果完全剝奪當事人對於社會原因凍卵的選擇,這種立場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