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14歲少女被迫賣淫致精神失常 5旬商人強姦罪成判囚7年

撰文:鄭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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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湖北咸寧一名14歲少女遭人脅迫,在當地一間酒店被55歲的商人傅秋泉強姦。
《紅星新聞》11月12日報道,近日當地法院對案件作出裁決,傅秋泉犯強姦罪成判囚7年,並與涉案另外兩人賠償受害人共32.4萬餘元(人民幣,下同)。

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法院在一審判決書稱,2018年生意不順的傅秋泉與咸寧經營酒吧的女子陸喻相識後,多次表示自己生意不順,願花高價找處女「買處」轉運。

隨後,陸喻與其員工陳璐透過層層關係詐騙被害人離家,限制她的人身自由,且威逼利誘其「賣淫」。案發當晚,傅秋泉在被害人抗拒的情況下強行發生性關係,其後分兩次向陳璐等人支付約8000元,被害人未得分文。

事發後,被害人逃回家中,並多次割腕自殘。家人將她帶至醫院檢查,醫生查出其曾被性侵,且患上外陰挫傷、外陰炎等婦科疾病;家屬之後向警方報案,事件才落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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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理期間,司法鑑定被害人患上「創傷後應激障礙」,社會功能明顯受損,評定為十級傷殘。家屬稱,被害少女患上精神病,一直要接受藥物治療,已花費兩萬餘元。

2020年8月,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法院對陳璐、陸喻「介紹賣淫一案」作出刑事判決,二人構成「介紹賣淫罪」,分別判處陳璐1年半、陸喻1年4個月的有期徒刑。

近期,傅秋泉強姦罪一案也有定論。傅秋泉在案件審理時辯稱,被害人是「自願」與其發生性關係,他並非強迫,不構成強姦。

但法院認為,傅秋泉在見到被害人並非自願「賣處」後,仍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並在對方因疼痛哭泣抗拒的情況下繼續實施性侵行為,明顯違背被害人的意志,構成強姦罪;且造成被害人患創傷後應激障礙、十級傷殘,應當從重處罰,以強姦罪判處7年有期徒刑。

另外,被害人家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書中稱,被害人為心智尚未發育成熟的未成年人,難以自我調節,且多次有消極想法需入院治療;法院認定傅秋泉等人的侵害行為,對被害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判令涉案3人需賠償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共32.4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