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漢25歲時蒙冤入獄22年 再審判無罪今要求2千餘萬元國家賠償

撰文:許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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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5月,時年25歲的謝哲海捲入一起兇案。當年5月30日晚,周口市一女青年王某回家途中被人用凶器擊打成重傷,搶救無效死亡。此後,謝哲海被警方認定為該案嫌兇。即便在證據不充足的情況下,他仍被關押了22年零3個月有餘,共計8143天。

2018年9月,經過減刑的謝哲海出獄,他仍不放棄申訴。2022年11月28日,河南高院作出再審判決「謝哲海無罪」。今年6月1日,河南高院受理了謝哲海的國家賠償申請,據了解,謝哲海向賠償義務機關河南高院共申請國家賠償2067萬2785.81元,其中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067萬2785.8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萬元。

此外,謝哲海還申請賠償義務機關在央視等國家和省市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為其恢復名譽,以消除錯誤判決造成的負面影響。

失去的22年 謝哲海出獄後沒有謀生能力

賠償申請書稱,因脫離迅速發展的社會二十幾年,出獄後的謝哲海幾乎沒有生活能力和謀生技能,只能在歧視的眼光下,靠打零工維持生計,一年要換五六次工作。因當年打官司被迫賣掉宅基地,出獄後的謝哲海不得不借住在侄子家,至今沒有自己的家。申請書寫道「可以說,謝哲海的一生因錯誤判決而徹底被毀,只能淒苦地走向晚年。」

因此,謝哲海向賠償義務機關河南高院共申請國家賠償2067萬2785.81元,其中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067萬2785.8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萬元。

最高法:國家賠償金每日436.89元

賠償申請書顯示,謝哲海1996年5月31日被公安機關帶走調查,6月4日被監視居住,同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至2018年9月19日刑滿釋放,共計被錯誤羈押22年3月餘,合8143天。

最高法院2023年5月10日曾發出通知,稱字2023年5月10日起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金按照每日436.89元計算。

最高法院2023年5月10日曾發出通知,稱字2023年5月10日起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金按照每日436.89元計算。(網上圖片)

不過,謝哲海認為,《國家賠償法》第33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他指出,《勞動法》規定的職工每日工作時間為不超過8小時,但其在被錯誤羈押的8143天里,每天24小時被羈押,每羈押一天應按照正常工作時間的3倍計算。

謝哲海因此提出申請,要求河南高院應依法向其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1067萬2785.81元(8143日乘以3乘以436.89元/日)。

謝哲海稱關押期間被刑訊逼供

賠償申請書寫道,公安機關人為製造冤假錯案,為讓謝哲海承認殺人,對其進行了刑訊逼供、威脅恐嚇,使其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壓力,甚至使其認為「承認是死,不承認也是死」,因此要求100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案卷顯示,謝哲海在偵查階段總共有14次訊問筆錄,6月6日之前謝哲海一直都是無罪供述,但是在偵查機關「強大的政治攻勢」下,謝哲海7日淩晨做了有罪供述,6月7日一次翻供之後又做了一次有罪供述,之後至6月10日又做5次有罪供述,然後被送至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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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申請書稱,雖然案卷中訊問筆錄,未顯示如何「突審」和「強大的政治攻勢」,但根據謝哲海認罪的過程(在6月8日早第8次訊問時特意提出「進拘留所不能打我」),以及謝哲海在檢察院訊問及法院庭審時均表示遭受嚴重刑訊逼供等情形,可以確認偵查機關的「突審」就是刑訊逼供。

賠償申請書還認為,賠償義務機關以明顯不能形成證據鏈的證據定案,在謝哲海申訴後還駁回其申訴,侵權情節嚴重。

賠償申請書稱,其在服刑期間,因不服判決、反覆申訴,還被異地關押到遼寧淩源第五監獄,直到2018年9月19日出獄,其間8年沒有家人探視。

同時,原錯誤判決認定謝哲海因強姦不成而故意殺人,該認定致使謝哲海26年背負「強姦」、「殺人」兩個嚴重損害名譽的惡名,導致謝哲海和家人長期遭受歧視,精神受到嚴重損害。此外,因錯誤判決,「致使謝哲海錯失成家立業的最好時機,至今孑然一身,將要面臨看得到的淒苦」。

據了解,對於謝哲海的遭遇,許多內地網民表達同情,稱2000萬也換不回22年的光陰。此外,亦有不少網民要求懲處當初錯判的官員,認為巨額賠償費用應由他們一起分擔。

謝哲海案時間線

1996年5月30日,周口市一女青年王某被殺害,此後謝哲海被認定為嫌犯。2000年2月29日,周口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謝哲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00年6月2日,河南高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謝哲海的上訴,維持原判。值得一提的是,在一審判決之前,周口市檢察院和周口中院都曾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但案件被再次移送法院時,並未補充任何新證據,一審、二審法院依據原有證據作出了有罪判決。

2018年9月,經過減刑的謝哲海出獄,共服刑22年。

2019年2月,謝哲海向河南高院提出申訴,後於當年8月被駁回,理由是「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定罪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此後,謝哲海又向最高法和河南省檢察院提出申訴。

2019年9月22日,河南高院作出再審決定,理由為「原審認定謝哲海因強姦他人遭反抗,即持械致死人命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本案符合再審立案條件」。

2022年11月24日,謝哲海故意殺人案再審開庭。2022年11月28日,河南高院作出再審判決:謝哲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