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紀律委員會學生小組改由校方委任 校規增禁「損害大學聲譽」
香港大學就《2023年香港大學規程(修訂)規程》向立法會呈交參考資料,當中訂明就就改變《規程XXX》委任紀律委員會成員方式作出修訂,將教務委員會小組及學生小組成員數量從20人到30人,並將教務委員會小組改為教師小組,而學生小組則由大學學生會評議會委任,改為由校長張翔領導的教務委員會委任。
另外,港大計劃在規程《XXXI》加入「損害大學聲譽的行為作為其中一項可由校長交予紀律委員會處理的投訴」,港大表示參考了其他專業組織和院校的類似規定。多間本地大學以至海外大學在其學生紀律程序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褫奪學生會評議會委任權
立法會文件顯示,修例文件列明根據《規程XXX》,紀律委員會由教務長從教務委員會小組中委出的教務委員3名成員,和教務長從學生小組中委出的學生2名成員組成。目前,根據《規程XXX》3(1)和《規程XXX》4(1),教務委員會小組和學生小組均由20人組成。
為進一步提高委任紀律委員會成員的靈活性,建議增加兩個小組的成員數量從20人到30人,並將教務委員會小組改為教師小組,使所有教授級人員均有資格擔任紀律委員會成員,而學生小組改由教務委員會委任,而非如現時由學生會評議會負責。教務委員會主席為校長張翔,其他乘客包括管理層、院長、院會主席、選舉產生教授、選舉產生講師等。
大學教務委員會通過了對《規程XXX》和《規程XXXI》的建議修訂,並批准了「紀律委員會組成程序」,詳細規定教師小組和學生小組的組成機制,其中教師小組由30名成員組成,包括共10名來自各學院院務委員會的主席和共20名每個學院提名的2名教師;而學生小組共30名學生則由每個學院選舉產生,每個學院選出3名學生,包括至少1名本科生和1名研究生。
校方指倫敦大學學院都有禁「損害大學聲譽」校規
另外,港大表示在草擬將「損害大學聲譽的行為」加入到《規程XXXI》2(1)(j)和2(1)(l)條款內的建議時,港大參考了其他專業組織和院校的類似規定。多間本地大學在其學生紀律程序中也有類似的規定,而許多海外大學,例如伯明翰大學、倫敦大學學院、愛丁堡大學、華威大學和西澳大學,亦有類似的規定。
有關規程將於6月30日刊登憲報,並將於7月5日提交立法會,視乎立法會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審議的結果,「修訂規程」將由10月20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