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國家秘密罪「跨境運輸」變「離境」 帶秘密入境仍會受查

撰文:李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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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早(14日)連續第7日加開會議,審議落實《基本法》23條立法草案的政府修正案。民建聯議員周浩鼎關注,修正案就涉國家秘密部分第 32 條的「非法在離開特區時管有國家秘密」罪提修訂,將「跨境運輸工具」改為「離境運輸工具」會否導至當有人把秘密帶進香港時,因非「離境」而影響搜證。

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回應指,原草案中「跨境交通工具」會予人以為只是往來香港和內地,認為改成「離境」更清楚,不會影響搜證。但曾任保安局局長的新民黨議員黎棟國指,政策原意只規管離開特區,不包括進入香港?惟保安局表明沒有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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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委員會過去6天經過近合共39小時會議,終於完成181項條文審議工作,今日(14日)進入討論政府修正案階段,而議員並沒有就草案提出任何修訂案。

政府昨晚向法案委員會提交40項修正案,其中第19條有關「煽惑公職人員離叛」條文,政府修正「公職人員」定義,列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把某類別的人士指明為公職人員。 保安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黃添培表示,在逐項審議階段,有多名議員表達強烈意見,認為部份公營機構,會對特區政府的安全或利益有重要影響,若相關職員被煽動離叛,會對國家安全構成危險;當局認為,擴大「公職人員」的適用範圍,是有具前瞻性,可更有效執行條例,因此提出相關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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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委界立法會議員陳紹雄問到類別的人士的「類別」是否慣用的寫法,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說主要因為沒有指明人士。

選委界立法會議員簡慧敏問到刊登的命令,是否要屬附法律的性質,經立法會先訂立後審議,新民黨葉劉淑儀和民建聯周浩鼎提出類似問題,蕭敏鏇確認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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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草案原列明,保安局局長可指明危害國安的組織,施加限制。政府修正條文,建議受禁組織應包括該組織的影子組織,及訂明如某組織(組織甲)顯示自己是另一組織(組織乙),則先者屬後者的影子組織。

增條文打擊影子組織

行會召集人、前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指條文建議禁止影子組織,惟危害國安份子可能另起爐灶:「條文58,三個定義不包括網上平台。商界當然有影子組織,如著名的燒鵝店,很多人扮他,影子燒鵝店。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你明明禁影子組織,我便另辦一個,在網上平台影響力更大。」

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表示,只要是一個組織,有一班人有共同理念,一起做些活動、行為,追求共同理念、目標,他們走在一起是組織,不論有否實在地址、處所,總之在網上是組織,以平台作中間、宣傳地方,只要是組織便適用。

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指,不排除有組織與受禁組織很相似,但又未足以成為影子組織,或以另一個名稱成立新組織,但行事方式相若,屆時保安局局長仍有權採取禁制步驟,並施加罰則。

謝偉銓問到以「顯示」一字會否有侷限,是否讓人感覺和受禁組織有關係都包括在內;周浩鼎追問若私底下暗示自己是某組織成員是否屬於「顯示」;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黃英豪建議用「看似」會否令蒐集證據更容易。

蕭敏鏇指,原意在於禁止參與受禁組織或以受禁組織成員身份行事,不論明示還是暗示自己是受禁組織成員行事都屬違法,用「看似」則恐範圍太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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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其中公共基礎設施部分,謝偉銓關心中英文釋法,「transport」可䆁作交通或運輸,如貨櫃碼頭較少說成交通基礎設施,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說貨櫃碼頭可包括在物流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