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修正案新增特首及行會可訂附屬法例 違者最高判監7年

撰文:鄭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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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23條立法已經完成逐條審議,政府今日(13日)晚上約10時提交修正案,供議員明天(14日)早上9時審議。修正案例出多項修訂,並有附注列出修訂原因,不少是根據議員意見而改動。

其中一項改動為新增特首及行政會議可訂立附屬法例,違法者最高可判監7年及罰款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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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連日審議《基本法》23條立法,政府收集議員意見後,再向委員會提交修正案。當中包括不少議員的意見,例如刪除發出手令後6個月期屆滿後,將指明人士列為潛逃者的時間規定。

另一較大改動為新增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維護國安附屬法例,以應對未能預視的情況。違反附屬法例可判處最高7年監禁及罰款50萬元。

成為潛逃者前定下合約 不應單憑此視為違法

此外,政府亦根據議員意見,列明該人士成為潛逃者之前所產生的合約、協定或義務,而與其他人成立合資企業、合夥或類似的關係,以及投資關係,這些有關人士不得僅因這些合約而被視為違法。政府表示,此修訂為減少對於第三方的影響。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日(11日)連續第四天開會審議條文(廖雁雄攝)

增國安委角色及政務司司長國安工作職能

修正案加入了原本草案沒有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角色,以確保任何人作出執行職能上的任何決定時,須尊重並依法執行國安委的判斷和決定。此外,政務司司長可為開展國家安全教育、提高特區居民的國家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或為加強就維護國家安全和防範恐怖活動的工作的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向其為適當的人提供意見或發出指示。

較有爭議的「國際組織」定義方面亦有調整,刪去「國家、地區或地方」以及「受任國家、地區或地方委以職能的實體」,新定義為「兩個或多於兩個國家、地區、地方或受任何國家、地區或地方委以職能的實體」,和「藉(或基於)兩個或多於兩個國家、地區或地方之間訂立的條約、公約、協議或協定而設立的組織」,以及轄下機構。政府表示,修訂表述是為了避免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