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鄧炳強解釋訂立附屬法例行之已久 用以完善執行細節

撰文:鄭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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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基本法》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的修正案之中,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鄧炳強今日(16日)解釋,訂立附屬法例的做法行之已久,市民毋須顧慮。

基本法23條立法公眾諮詢期2月28日完結。(潘耀昇攝)

用以處理既繁複且富技術性的細節

鄧炳強表示,傳媒對上述賦權的做法表示關注,因此進一步闡釋此做法行之已久。他說主體法例有些事既繁複且富技術性,例如執行細節,行政事宜,以及須由行政機關持續檢視和完善、或須及時訂立或修改的事宜,這些事情以制定附屬法例方式處理,是普通法制度下的慣常做法,其他司法管轄區例如英國和美國亦有相關做法。

他舉例,過往香港亦有類似的做法,截至今年1月1日,就訂了超過20條附屬法例,包括《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這條主體法例下,根據先導形式進行的自動車計劃的相關規定,運輸及物流局局長訂定了《道路交通(自動駕駛車輛) 規例》這條附屬法例,以規管有關先導形自動車輛的牌照、證書、測試、檢查及風險管理等事宜。另外《2024年按摩院(修訂)規例》這條附屬法例,則是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憑藉《按摩院條例》(第266章)這條主體法例下,有關牌照的規定而訂立的,旨在調高就按摩院發出牌照或將牌照續期繳付的費用。

落實《基本法》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3月8日刊憲。(盧翊銘攝)

至於《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鄧炳強解釋當中的措施需要賦予行政機關訂立執行細節和行政事宜的權力,另外,他指國家安全風險可能突如其來且現時無法預計,因此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訂立附屬法例,就《香港國安法》、《香港國安法》的解釋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規定訂立具體落實細節,才能更有效實施維護國家安全的機制,及時防範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

不得超越主體法例 立法會可修訂及廢除

鄧炳強強調,附屬法例必須按照主體條例的規定而訂立,內容不得超越主體條例所規管事宜的範圍。同時,附屬法例亦會交由立法會以「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訂立,立法會可通過、修訂甚至廢除有關附屬法例。他說,由此可見訂立附屬法例的權力是受到制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