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林定國:不損新聞自由 傳媒仍可批評政府、不論多尖銳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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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撰文指,落實《基本法》23條本地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上月生效,絕對無意、實際上亦不會對新聞自由施加任何額外不合理的限制,包括批評政府的自由,無論該些批評有多尖銳和嚴厲。新聞界只要貫徹求真、公平、客觀、不偏不倚和全面報道的最基本專業守則,毋須特別顧慮會違反法律,包括新條例中針對國安風險的規定。

林定國撰文指23條立法無損新聞自由。(資料圖片/盧翊銘攝)

林定國以「變與不變」為題在《明報》撰文,提及早前首個《基本法》第23條立法完成後的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中央港澳工作辦公室主任、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發表重要講話,主題圍繞一個「變」字,引用了漢代桓寬《鹽鐵論》的名言「明者因時而變,知者隨事而制」,意思是聰明的人會根據時局變遷來調整對策,有智慧的人會隨着世事變化而制訂法則。他叮囑香港人必須主動識變、應變、求變。

林定國:不能有勇無謀 要精準抓變局關鍵因素

不過,林定國同時指有勇無謀當然不行。準確識變,據其理解,是指既看優勢和條件,也看困難和挑戰;既看當下和局部,更看長遠和全域,分清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看清變化的本質,從而精準抓住影響變局的關鍵因素。他認為必須首先弄清楚什麼能變、可變、需變;什麼不能變、不可變、不需變,把握好守正與創新的關係,在兩者間尋找最合適的平衡。這對維持和鞏固「一國兩制」方針,至為關鍵。

他強調,指普通法制度是香港法治的基礎,亦是香港的獨特優勢之一,強調「不需變、不可變、不能變」是普通法法治背後的價值觀和目標,法律必須保障基本人權自由,但亦必須同時維護國家社會整體利益。

至於「能變、可變、需變的」,林定國指是具體詳細的制度安排和法律條文,以確保因應環境轉變仍可有效落實體現普通法制度的核心價值觀和目標。新訂立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就是例子,法例補上國安法律的「短板」,亦充分尊重基本人權自由,沒動搖普通法法治的價值觀和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