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港人尋求庇護 台陸委會:已有機制不需另立難民法

撰文:鄭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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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風波之下,部份示威者出走外地,其中有人到台灣尋求庇護。香港大專學界國際事務代表團周二(3日)訪台,與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舉行記招,促請台灣政府盡快修訂難民法,落實援助機制。
台灣陸委會今日(5日)表示,《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現時有足夠法律基礎處理,不需要訂立難民法。

大專學界代表周二在台灣立法院舉行記招,徐永明表示時代力量早已要求訂立難民法,但當時行政機構回覆指立法有困難,只能把難民法的精神置於《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修法之中。而大專學界代表則希望,台灣政府盡快落實難民法,或者啟動《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8條的應變機制。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8條列明:「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已可處理港人尋求協助

台灣陸委會今日書面回覆,表示《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其相關許可辦法,已有規範處理台灣交流及港人至台要求協助等事務,強調有足夠法律基礎可處理。陸委會又指,政府會依據人道原則及相關法規,妥適處理相關個案,不需要難民法。

陸委會指出,港澳居民若因政治因素向台灣請求援助,政府將循《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8條、該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以及《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1款等規定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