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陳弘毅:結合兩法系起示範作用 陳文敏批有空間濫權

撰文:翟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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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出台數日爭議持續,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今日(4日)出席港大法律學院論壇時指出,國安法針對4類犯罪行為的刑法源頭,部分來自中國《刑法》,亦有一些創新規定來自香港,在嘗試結合大陸法和普通法方面起了特別的示範作用。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指,國安法涉及不少定義模糊的權力,令執法者有空間濫權;他認同國家有合法權利保障國家安全,但不是一個任意及專制統治理由,強調國家安全的最佳保障是政府贏得人民的信任及尊重,威嚇及鎮壓只會適得其反。

陳弘毅今日(4日)指出,國安法在嘗試結合大陸法和普通法方面起了特別的示範作用。(資料圖片)

陳弘毅指,「組織、策劃、實施」分裂或顛覆國家的字眼及刑罰來自中國《刑法》,顯示出國安法作為全國性法律,要遵循一個適用標準;而「協助教唆」等字眼則來自香港,恐怖活動罪的條文亦類似於《基本法》中的《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

另外,部分顛覆罪的犯罪行為,明顯是針對去年反修例運動的情況,如「嚴重干擾、阻撓、破壞政權機關履行職能」,針對的是去年立法會被數萬人包圍,導致議員無法開會;「攻擊、破壞政權機關場所」針對的是示威者衝擊立法會。惟陳弘毅強調,法例並沒有追溯力,不可以控告過往發生的事件。

陳文敏強調,國家安全的最佳保障是政府贏得人民的信任及尊重,威嚇及鎮壓只會適得其反。(資料圖片)

陳文敏:有條文違背無罪假定原則

對於政府不斷指國安屬中央事權,且沒有國家容許不為國安立法,但陳文敏指出,國安法適用於香港,應該要在保護普通法及「一國兩制」的前提下進行,法例要清晰列明違法行為及如何執法;政府的權力由法律授予,應該設措施阻止政府機關權力過大。

陳文敏認為,國安法有與普通法衝突的內容,例如根據第42條,「嫌疑人在被捕後,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不得准予保釋」,「不會繼續」一詞已假定嫌疑人有罪,與無罪假定原則相違背;而國安法內多個字眼,例如「國家機密」、「 國家安全」及「勾結外國勢力」均沒有清晰定義。

韓大元:中國憲法角度 人權自由與社會秩序平等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韓大元表示,中國《憲法》角度中,人權自由和社會秩序是平等關係,要平衡兩者具挑戰性,而在《基本法》框架下,普通法在國安與人權的平衡中發揮到獨特的作用;既然國安法已經生效,應尊重及認真對待法律文本,在實踐中不斷改善。他又指,不要盲目的樂觀認為立法可解決香港所有問題,亦不要過份的悲觀忘為立法為香港帶來不可挽救的法治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