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涉潛逃|鄒幸彤批未成年者被派律師不當 2律師正申公證書

撰文:吳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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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名港人涉潛逃前往台灣時被中國海警拘捕,目前被拘留在深圳鹽田區看守所,其家屬委派的內地律師被當局以當事人已聘請律師為由,拒絕讓律師與被捕者會面。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天(19日)接受《無綫新聞》訪問,被捕者已按內地當局提供律師名單,各自揀選兩名代表律師。
有份協助12港人家屬的大律師、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表示,12港人家屬委託的內地律師至今仍未能與被捕者會面,李家超口中所講的只是「官派律師」,家屬對此並不知情。鄒幸彤指,12港人當中包括未成年人士,例如16歲的黃臨福,指未成年人士在家屬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委派「官派律師」,形容情況「一定有問題」,政府和相關部門需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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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駐京辦在網上刊載的《被拘留、逮捕者有關的內地刑事法律、法規實用資料》文件,當中提到:「對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詢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

鄒幸彤提及,李家超口中所講的只是「官派律師」,家屬對委派律師的情況毫不知情,又指未成年人士在家屬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委派「官派律師」,形容情況「一定有問題」,政府和相關部門需交代。

鄒幸彤提到,有兩名律師正申請公證書,嘗試接觸被捕人士。鄒幸彤指出,若被捕人已安排了兩名律師,就不能向委聘其他律師,若要委聘另一律師,就需解聘本身的律師。

鄒指出,12名港人於8月25日被刑事拘留,根據內地《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局的拘留期限為三十天,三十天需要向檢察院申請逮捕,檢察院需在七天內決定是否逮捕嫌疑人,若檢察院決定不逮捕嫌疑人,就要將他們無罪釋放;若檢察院決定逮捕,則需再被拘留,當中再有設偵查期限等,相信屆時被拘留的時間「就會好耐」。因此,12港人被逮捕前的拘留時限為三十七天,10月1日為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