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宣誓|政府通告:7月1日後入職公務員須簽聲明擁護基本法

撰文:翟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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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事務局今日(12日)發出通告,公布2020年7月1日或之後入職的公務員宣誓要求。新入職的公務員須簽署聲明,而直接受聘擔任高級職位(如部門首長)的公務員則須宣誓。
通告列明,如有人員在職期間涉嫌或被裁定違反聲明或誓言,有關個案會按公務員規則及規例處理,包括《公務人員(管理)命令》或有關紀律部隊法例下的紀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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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簽被視為不符合聘任條件

在通告發出後,受聘的公務員的聘書上將列明,獲聘條件之一須簽署聲明,如個別職位的受聘人須要宣誓,部門管方會另行收到通知;如準受聘人拒絕簽妥聲明,便應視為不符合聘任條件。在7月1日或之後入職、而尚未簽署聲明的公務員,須簽署聲明並交回所屬決策局或部剔,具體安排將另行通知。

通告列明,如有人員在職期間涉嫌或被裁定違反聲明或誓言,有關個案會按公務員規則及規例處理,包括《公務人員(管理)命令》或有關紀律部隊法例下的紀律行動。

通告附有聲明樣本為A4大小,上款為致部門首長/職系首長,中文內容為:

我僅此聲明:本人受聘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務員,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聲明有附註列明,如對聲明書內容作出更改、增加或刪減,此聲明書即告無效。

聲明中亦須提交簽署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職級,並簽名和填寫日期。

新入職公務員將要簽署聲明或宣誓確認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資料圖片)

通告指,根據《基本法》及《公務員守則》,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並對特區政府負責,是公務員的一貫責任,受聘人須明確知悉並接納這些責任;通告又引用《港區國安法》第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新安排符合有關規定。

通告表示,為了加強公務員對公職身份所帶來的期望及責任的認知,為新入職公務員引入安排,是對公務員須背負的責任及期望的公開確認及真切體現,有助進一步維護和推廣公務員隊伍應恪守的核心價值,並確保特區政府有效管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