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政報告|明年選舉前完宣誓例 消息:或由特首主持 可即裁無效

撰文:翟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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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早前按人大決定,撤消4名立法會議員資格。特首林鄭月娥今日(25日)發表《施政報告》,宣布政府將在今年內提交草案,修訂《宣誓及聲明條例》及《立法會條例》等本地法例,以完善宣誓安排及處理宣誓就職後因從事違反誓言的行為,而須承擔的法律後果及相關法定程序。

政府消息人士坦言,時間非常趕急「只可盡快」,會主要針對人大於2016年通過有關《基本法》104條的解釋進行修例。第104條規定5類人在就職時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包括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及各級法官和司法人員。消息人士表示,會同時參考《港區國安法》的要求,將公職人員涵蓋在內,換言之,區議員及特首選委都有可能在被放入宣誓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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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2016年的《解釋》中指出,104條規定相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具有4項含義,包括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拒絕宣誓不得就任;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誓言以任何不真誠及莊重的方式宣誓,亦屬拒絕宣誓;及監誓人負有確定有效宣誓的責任,無效宣誓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研究不同罰則 監禁亦在考慮範圍內

今次修例為落實《解釋》,將列明宣誓的規定形式,及違反誓言的法律後果和相關機制,當局正研究不同罰則的可能性,包括終身喪失參選或者出任職務的資格。就監誓人的身份,消息人士稱尚未敲定,以法官為例可能按過往慣例由特首監誓,亦有可能由特首指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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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公務員宣誓方案將出爐 列明違誓結果

早前公務員事務局已要求所有由今年7月1日入職的公務員,簽署聲明確認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施政報告》中提及,現職公務員宣誓的落實方法將由局長稍後公布。

政府消息人士表示,仍在構思現職公務員宣誓方案的細節,很快會向工會諮詢,預料未必需要分階段推行。他又相信,會較新入職公務員的宣誓安排清晰,包括列明違誓結果等。被問到政府屬單方面違約是否會賠錢,消息人士稱正就此諮詢法律意見。當局亦會加強《基本法》及《憲法》教育,以及增加《國安法》解說工作。